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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件图片侵权 北京优图佳视起诉花旺公司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0-09-08 15:12:56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2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图佳视公司”)与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花旺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就此尘埃落定。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花旺公司赔偿优图佳视公司侵权赔偿金23400元以及律师费1000元。而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花旺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9月2日,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5民初89683号显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优图佳视公司提交的京作登字-2013-G-00115575-00143999号等多份《作品登记证书》及附表载明,优图佳视公司系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多件作品的著作权人,编号为BVS-P0053845等多份涉案作品首次发表日期分别均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有1份为2013年10月31日)。优图佳视公司一并提交了涉案作品的作品登记样图。

2018年1月28日、2月8日,域名为“mia.com”的网站备案主体均是花旺公司。2018年1月28日,登录该网站,该网站发布的《缺睡妈妈的心声:睡眠真是个奢侈品啊!》等文章中使用了与相应涉案作品一致的图片。2018年2月8日,登录该网站,该网站发布的《一部iPhone6S的钱够你走多远?》等文章中使用了与相应涉案作品一致的图片。优图佳视公司对2018年1月28日、2月8日浏览上述网页的相关情况分别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取得了(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1514号公证书、(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1515号公证书。

花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就其使用涉案作品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花旺公司提交的域名信息备案查询打印件显示,域名“mia.com”主办单位名称为蜜缇(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审核通过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优图佳视公司对此不认可,认为即使域名备案主体变更,花旺公司仍应承担其管理使用网站期间的责任。优图佳视公司主张律师费3000元,但未提交票据。

法院认为:根据优图佳视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及附表、作品登记样图,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优图佳视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花旺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管理域名为“mia.com”的网站期间,在该网站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犯了优图佳视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优图佳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以及花旺公司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独创性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优图佳视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考虑到其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事实,本院根据必要性、合理性、相关性原则酌情部分支持。

花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赔偿金23400元;二、被告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73民终1522号)显示,上诉人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5民初89683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花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3、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一、花旺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mia.com”的经营管理主体应为蜜缇(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才是适格被告。二、优图佳视公司著作权人身份存疑。三、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法院另查明,1、沪通信管自贸〔2016〕9号文件由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于2016年7月27日出具,其中第一条显示:“蜜缇(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开展…经审查,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业务种类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经营类电子商务)。域名为:miaglobal.cc。服务范围可以面向全国。”第六条显示:“本试点批复有效期为3年”。2、沪通信管自贸〔2019〕21号文件由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于2019年8月30日出具,其中第一条显示:“蜜缇(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经审查,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业务种类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经营类电子商务)。域名为:www.miaglobal.cc;www.mia.com。服务范围可以面向全国。”第六条显示:“本试点批复有效期为3年”。

法院认为:

一、优图佳视公司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本案中,一审法院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优图佳视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及附表、作品登记样图认定优图佳视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花旺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花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花旺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管理域名为“mia.com”的网站期间,在该网站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犯了优图佳视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花旺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一审法院关于花旺公司应赔偿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的判定是否合理

本案中,关于经济损失,双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优图佳视公司的经济损失及花旺公司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独创性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数额合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合理开支,一审法院根据必要性、合理性、相关性原则酌情确定合理开支数额,符合案件客观实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花旺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花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优图影像成立于2007年,是中国大陆顶级图片生产商之一,拥有专业的摄影、策划、实行、后期制作团队,在中国图片行业具有强大的影响力。褚勇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持有公司全部股份。

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是一家进口母婴跨境电商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公司主要出售母婴用品。

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旗下网站为蜜芽宝贝。蜜芽宝贝是一家进口母婴品牌商品限时折扣特卖网站,每天在网站推荐热门的进口母婴品牌,以远低于市场价的折扣力度,在72小时内限量出售。蜜芽宝贝现为蜜芽,于2011年成立,是国内首家进口母婴品牌限时特卖商城。2014年,蜜芽脱离淘宝创办了独立的母婴电商品牌,同年10月用户超百万,GMV(交易总额)超1亿元。(记者 徐自立 马先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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