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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承保摩托车交强险 安诚财险曹县支公司涉违法违规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0-09-15 15:47:56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菏银保监罚决字〔2020〕30号)显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诚财险”)菏泽市曹县支公司存在拒绝承保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6月18日,菏泽银保监分局至该公司实地调查,询问前台出单岗工作人员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投保情况,得到不做摩托车保险(含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答复。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菏泽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安诚保险曹县支公司处以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安诚财险菏泽市曹县支公司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安诚财险成立于2006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40.76亿元,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安诚财险的大股东为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1.04%。安诚财险菏泽市曹县支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29日,负责人为刘行历。

相关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菏银保监罚决字〔2020〕30号)

菏银保监罚决字〔2020〕30号

当事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曹县支公司

地址:菏泽市曹县长江西路水岸城邦东区高层24栋商铺24-1-109号

主要负责人:刘行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曹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安诚保险曹县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诚保险曹县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拒绝承保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020年6月18日,菏泽银保监分局至该公司实地调查,询问前台出单岗工作人员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投保情况,得到不做摩托车保险(含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答复。

上述事实,有调查通知书、调查笔录、《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现场调查录音录像、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安诚保险曹县支公司处以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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