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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现*ST华仪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东海证券被出具警示函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0-11-12 10:44:4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于昨日公布的《关于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张宜生、吴逊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832970)及张宜生、吴逊先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及2019年,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仪”,600290.SH)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合计4.94亿元,2018年涉及金额3.07亿元,2019年涉及金额1.87亿元。其中,2.36亿元被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余用于*ST华仪归还借款及日常经营支出。

东海证券及张宜生、吴逊先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工作,未发现前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形,在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专项核查报告中做出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根据证监会令第137号修改)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东海证券及张宜生、吴逊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当事人认真吸取教训,提高合规意识,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在2020年11月29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东海证券成立于1993年1月16日,注册资本16.70亿人民币,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21.59%。东海证券于2015年7月27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20年半年报显示,公司主办券商为东吴证券。

当事人张宜生自2009年4月17日至2012年10月18日获得东海证券一般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自2012年10月19日至今获得东海证券保荐代表人从业资格。

当事人吴逊先自2008年6月11日至2013年3月8日获得平安证券一般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自2013年3月15日获得华林证券一般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自2013年7月24日至2013年12月19日获得华林证券保荐代表人从业资格,自2014年1月21日至2020年9月7日获得东海证券保荐代表人从业资格。

*ST华仪成立于1998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7.60亿元,于2000年11月6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34亿股,持股比例30.83%。

*ST华仪于2020年9月12日发布的《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显示,东海证券作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接了2011年非公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东海证券委派吴逊先和徐士锋为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因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徐士锋离职,东海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张宜生接替徐士锋的持续督导工作。

*ST华仪于2020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公司于2011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723.58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30元,共计募集资金9.50亿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380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9.12亿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08亿元。

公司于2015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3亿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57元,共计募集资金22.30亿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7055.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1.59亿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海证券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1.55亿元。公告显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亦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根据证监会令第137号修改)第四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四)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五)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三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张宜生、吴逊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宜生、吴逊先:

经查,2018年及2019年,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合计4.94亿元,2018年涉及金额3.07亿元,2019年涉及金额1.87亿元。其中,2.36亿元被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余用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及日常经营支出。你们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工作,未发现前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形,在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专项核查报告中做出合规的结论性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根据证监会令第137号修改,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合规意识,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在2020年11月29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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