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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华冶商业无证经营被罚款 系华冶置业旗下子公司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0-11-19 10:46:25

近日,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合肥华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华冶商业”)警告,并罚款1.1万元,处罚事由为合肥华冶商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商场经营活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包卫公罚[2020]29号。记者查询发现,合肥华冶商业为安徽华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冶置业”)旗下全资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合肥华冶商业在2017年8月16日办理营业执照,2019年开展营业以来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商场经营活动,直至包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后才办理了卫生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1、合肥华冶商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2、合肥华冶商业法定代表人姜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3、现场笔录(20201027502)1份1页;4、对张某《询问笔录》1份2页;5、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张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2页;6、现场照片2页;7、合肥华冶商业提供的授权经营委托书及建筑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7页;8、合肥华冶商业提供的检查情况说明1份1页;9、合肥华冶商业办理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为证。

合肥华冶商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包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合肥华冶商业作出上述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第四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2020年10月27日,包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对合肥华冶商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商场经营活动立案调查,2020年11月4日案件调查终结,2020年11月4日案件合议小组对本案进行合议,经合议人员意见一致,2020年11月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合肥华冶商业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合肥华冶商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包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11月9日。

合肥华冶商业成立于2017年8月16日。其股东结构如下:华冶置业持股100%,认缴出资100万元。(记者 张海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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