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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广电被诉恶意违约 一审乙方索赔1.6亿元

来源:大众网    发布时间:2021-03-26 10:31:45

2016年北京中广宽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宽媒)和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广电)初步达成合作,中广宽媒通过提供技术指导,帮助陕西广电全网支持的宽带从4M、10M上升到50M。

此后中广宽媒开发新业务——悟空业务,中广宽媒和陕西广电达成进一步合作。2017年6月签署协议,由乙方中广宽媒代理甲方陕西广电20M、50M全业务产品,具体包括标清数字直播电视、高清互动和宽带及其他数字电视、高清互动业务的增值服务,2018年6月1日又签订《补充协议》。

双方采取“合作分成”的模式在陕西市场推广,明确陕西广电占收入的70%,中广宽媒占30%,但此后因违约等问题双方合作未能持续。

2018年8月,中广宽媒向陕西广电发送函件申请解除此前签订的协议,并以陕西广电恶意违约,抢占市场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6亿元。陕西广电则以中广宽媒单方终止协议,造成业务瘫痪等问题反诉中广宽媒,索赔2.6亿元。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陕西广电退还中广宽媒业务保证金30万,支付中广宽媒市场营销服务费11万,驳回广电传媒反诉请求。中广宽媒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一审乙方索赔1.6亿元

记者了解,2016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西安分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双方进行前期的初步合作。2017年6月原、被告在前期合作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地域扩大至陕西省西安、长安、铜川、咸阳、渭南等所有关中地区,实现“广电+悟空”两个业务品牌同时各自推广。2018年6月1日又签订《补充协议》。

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事实,如无故断供设备、无故停止原告销售量最大的多年套餐、长期延迟付款,单方彻底终止合同等,导致原告的前期投入以及预期收益都无法实现,经济损失惨重。

原告一审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业务保证金30万元,向原告支付市场营销服务费547509.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40241.42元;赔偿原告前期投入损失共计5827339.14元;赔偿原告北京中广宽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造成的经营利润损失共计167144229.92元,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且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于2018年8月24日已解除。

陕西广电反诉索赔2.6亿

被告方陕西广电在一审中辩称,原告中广宽媒公司要求确认案涉两份合同在2018年8月24日已经终止,无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

被告认为,自己方并未违约,是中广宽媒无故提出解除协议,导致后期合作无法继续。其表示,原告2018年8月24日向被告发函的标题为《关于双方业务合作的函》,是申请解除协议的函件,并非直接通知被告解除协议,不具备通知解除的效力。此后,原告再未向被告送达任何书面终止合同通知,被告也未向原告书面回函表示同意终止合同。所以,单凭原告一份申请函,无法起到终止合同的目的。

陕西广电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的经营利润损失,没有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案涉合同履行中,中广宽媒才是违约一方。

陕西广电反诉原告,称因原告单方申请解除协议、终止合作,且在广电传媒公司未予以任何回复的情况下就单方停止了所有的履约行为至今。中广宽媒的违约行为已给陕西广电造成了商誉上的损失及经济损失,向其索赔2.6亿元赔偿,且主张继续履行协议。

据了解,陕西广电1994年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是我国最早上市的广电系企业。3月6日,陕西广电发布案情进展公告,表示,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该案不会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造成重大影响。由于该案现处于二审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判决时间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利润的最终影响情况暂无法确定。

一审判陕西广电向中广宽媒支付11万

针对原告提到的停供设备问题,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在对2017年年终业务结算时,将7月、10月、11月的结算比例按照30%的基础比例予以结算。双方对于设备断供造成的损失已经处理完毕,因此原告公司在本案中再次要求赔偿该部分经营利润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套餐被停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并未对下线套餐作出限制性约定,下线多年套餐产品并未超出市场调节行为范围。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广宽申请对经营利润损失进行鉴定,但由于鉴定机构明确本案无法鉴定。对于原告的索赔,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被告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业务合作补充协议》为合法有效合同,两份协议解除还是应当继续履行,法院认为,中广宽媒提出的《关于双方业务合作的函》,从内容上看是协商解除的意思表示,并非直接通知广电传媒公司解除合同,不具备通知解除合同的效力。

而陕西广电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却并未提交24日收到该函件后明确表示拒绝解除合同以及其督促中广宽媒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

截止本案判决出具之日,合同的履行期限日已届满,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不现实,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均主张合同未履行期间向对方索赔预期经营利润损失,法院认为,合同已在2018年8月24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预期可得利益必然无法获得,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未对预期可得利益做出预见性,双方主张的预期经营利润法院均不支持。

法院判定,原告中广宽媒与陕西广电于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于2018年8月24日已解除。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业务保证金30万元,向中广宽媒公司支付市场营销服务费115207.42元,并支付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反诉请求。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原告认为,西安市中院一审对双方业务合作纠纷违约行为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对合同解除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对因合同解除产生的违约损失及市场营销服务费的认定金额错误、对合作协议正常履行的预期利润不予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等,遂向陕西省高院提起上诉。

记者从原告当事人处了解,二审已开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双方合同解除是法定解除还是协商解除。上诉人主张的广电违约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主张的营销费、投入的损失和预期利润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记者联系陕西广电相关负责人了解该案详细情况,相关人员表示,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不方便回应。该案目前仍未宣判。(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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