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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刑事犯罪结构调整 推动认罪认罚全面适用——市人大常委会听...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21-10-26 03:16:5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中央着眼于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在更高层次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而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对于刑事诉讼效率提升、结构调整、程序完善和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9月2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认为,全市检察机关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立足社会治理全局,持续更新司法理念,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真执行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的规定,不断强化组织领导,及时出台办案规范,主动加强与其他办案机关的协同配合,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本市准确规范平稳运行,制度适用成效明显。罪犯得到了更好地改造,一定程度减少了社会对抗,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推动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前期调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既充分肯定相关工作成绩,更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社会各方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委员审议时指出,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时间不长,社会公众对该制度的理解还不够全面,甚至存在“花钱买刑”的误解;有的犯罪嫌疑人利用检察机关提高制度适用率的目标导向,把是否认罪认罚作为对刑期讨价还价的工具;社区矫正机构对拟提出缓刑或者管制刑建议的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的积极性不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社会认知度还有待提升。

委员认为要积极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坚持准确规范、应用尽用的原则,积极推进案件类型适用的全覆盖,最大程度发挥制度适用效果,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好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

冯培委员认为,思想认识统一的问题不仅仅限于检察人员,应该覆盖整个司法系统。如果在一些问题上只是检察机关认识清楚,法院和监狱系统在提起相关减刑上认识不清楚,就会发生相关案件该从宽的减不了,无法在法律时效和追溯上精准把握尺度,也不利于对服刑人员的改造。张健委员建议,各办案机关要进一步理解制度内涵,按照国家司法改革的思路,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进一步探索出既有北京特色,又符合法治思维的路子。马林委员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工作刚刚开始,需要更长时间来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对轻罪比较好理解,对重罪从宽需要更多地探索,要进一步去研究重罪情况认罪认罚怎么来处理。

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有待进一步提升

委员指出,有的认罪认罚案件耐心细致释法说理不够,量刑协商不充分,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充分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方面有待提升;有的案件量刑建议内容不全面,量刑建议质量不高;有的案件对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审查把关不严,存在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的倾向。

为此,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适用标准,简化适用程序,细化案件办理规范,科学合理设置评价考核指标,注重类案总结分析,加强案例指导,促进提升办案质效。强化量刑建议说理,积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细化同类案件、常见罪名量刑参考,推进标准化量刑建议,提升量刑建议可接受度和法院采纳率。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法定证明标准,严格审查和认定证据,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加强对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防止虚假认罪。

辛崇阳委员提出,在明确从宽幅度、确定量刑标准等方面,积极借助大数据技术,使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更加科学化;同时要加强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外部监督,完善相应的监督制度,预防司法腐败。朱建岳代表建议,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要列出问题清单,对于什么时间、什么阶段能解决这些问题要有详细规划。

制度适用各方的衔接配合有待进—步加强

委员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适用的积极性不高,适用案件类型较为单一;起诉、审判阶段对有些案件的“从宽”幅度把握不一致,程序衔接还不够顺畅,量刑建议调整程序仍需完善;部分值班律师存在责任心不强、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认罪认罚的作用有待加强。

委员建议,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监察、审判、公安及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推动健全相关机制,统一适用标准和程序衔接,强化工作协同,形成全面适用制度的整体合力。注重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加强沟通协商和履职保障,促进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认罪认罚。积极行使审判程序建议权,依法促进程序从简,实现简案快办,提升司法效率。用好起诉裁量权,探索建立不起诉认罪认罚案件与行政处罚程序、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让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提升不起诉适用效果。

卫爱民代表认为,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完整的系统,要强调公检法机构的协同性,强调公检法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最基本的法律原则。郑红强代表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不是检察院一家能够实现的,侦查机关、律师等对于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制度适用过程中,需要诉讼参与各方发挥各自作用,检察机关还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形成制度适用合力。

办案人员适用制度的能力素质需要进一步增强

委员审议时指出,面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加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有的办案人员对此有畏难情绪,存在不愿用、不善用的问题;有的办案人员对制度的价值内涵认识不到位,简单追求适用率和采纳率,释法说理、沟通协调、化解矛盾等能力存在欠缺,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疑难、复杂、新型案件能力不足。

委员建议,要强化业务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升检察人员审查证据、适用法律、沟通协调、释法说理、量刑建议、化解矛盾的能力。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的、检察官精准量刑建议和法官独立裁判权之间的关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法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如何衔接等问题,进一步加大研究力度,为推动制度有效落实提供理论支撑,为适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积累实践经验、贡献首都智慧。

作者: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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