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 顺义检察
如何理解“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如何理解“过问案件”?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如何理解“不当接触交往”?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检察人员遇有打探了解检察办案的,而没有理会、没有照办,或予以拒绝等情况,是否需要记录报告?
要如实记录报告,即“凡问必记录”。
按照“三个规定”,对于没有全面如实记录的检察人员,如何追责?
发现办案人员未记录或未如实记录的,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根据其性质和程度,依照党纪、政务或检纪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如:《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办案活动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有关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