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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教机构停业家长起诉维权 原股东连带担责

来源:北京晨报    编审:    发布时间:2018-09-19 15:06:21

早教培训班关门,程女士等家长认为涉事公司因自身原因无法正常经营,导致孩子不能继续在早教班上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返还剩余服务费、支付违约金,并且由机构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家长们的诉求。但该机构原股东不服上诉,近日市三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转让关门家长起诉维权

2014年至2016年,程女士等70余名家长先后与莱河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双方或约定莱河公司在约定的服务时间(1至2年不等)内为孩子提供限定次数的课时、娱乐设施的VIP服务,或约定莱河公司为孩子提供限定次数与期限的“大桶戏水”服务。

2016年5月,莱河公司原股东吕某、李某将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刘某、王某,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同年7月,莱河公司经营的早教中心东坝店因店面承租纠纷停止经营,导致孩子无法上课。此后,程女士等家长就未履行的课时费等问题多次与现任股东刘某、王某及原股东吕某、李某商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程女士等70余名家长将莱河公司及现任股东、原股东等诉至法院。

公司财产混同原股东连带担责

法院审理查明,涉及70余件案件的早教培训合同均于原股东李某、吕某经营莱河公司期间签订,而李某与吕某系夫妻关系。家长的培训费、公司经营往来款项等主要经由股东个人账户,只有个别款项进入到公司账户。在一审、二审期间,李某、吕某均不能提供莱河公司账目情况。在李某、吕某转让莱河公司时,该公司仅余有少量财产。在李某、吕某转让莱河公司后3个月左右,莱河公司经营的早教培训班关门停业。

法院审理认为,程女士等家长与莱河公司所签早教培训合同系各自真实表示,属有效合同。现因莱河公司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并返还剩余服务费。因程女士等家长未证明双方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其违约金主张不予支持。另原股东吕某、李某等在经营公司期间,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莱河公司未建立独立的财务运行制度。该行为导致莱河公司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具备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

同时涉诉合同均系吕某、李某经营期间签订,培训费进入股东个人账户。故吕某、李某虽已将莱河公司转让,但仍需就其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与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签合同前应先细致了解课程

宣判后,本案法官表示,目前家长与培训机构之间的纠纷案件时有发生,纠纷产生原因包括培训机构经营不规范,履行合同不完全等。为避免产生纠纷、保障自身权益,学员家长要提高法律意识、理性消费,在签订合同前可通过现场试听等方式先行体验课程内容,同时也应对培训费的支付方式、培训机构的经营场所等经营能力方面多做了解。

如果对培训课程不满,应及时和教育培训机构协商,合理调整培训方案或调整合同履行方式;如果认为培训机构在经营方面存在违规情形,应及时向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向工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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