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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人寿创始人违法运用资金 二审判一年半罚金15万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8-10-18 16:22:50

消失两年后,中融人寿原董事长陈远首次确认被抓,其案件已悄然走过了一审、二审。

10月17日,记者获悉,陈远、王天有、胡全学犯违法运用资金罪一案,已在近日迎来二审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即:被告人胡全学犯违法运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即:被告人陈远犯违法运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天有犯违法运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上诉人陈远犯违法运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已执行完毕,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四、上诉人王天有犯违法运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罚[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王天有的罚款十万元折抵罚金)。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10月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线了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根据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京0102刑初343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陈远犯违法运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王天有犯违法运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胡全学犯违法运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

记者获悉,中融人寿原董事长陈远的上述案件由来已久。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陈远系1967年生人,据其自述,上世纪90年代,他在上海依靠证券起家。 2004年至2010年担任中科英华(600110,2016年2月更名为诺德股份)董事长;2009年,着手创办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3月获得保监会批准开业,同年开始担任中融人寿董事长;2013年6月,任中融人寿董事长兼总裁。

公开信息显示,2015年,保监会对中融人寿开出30万元罚单,并限制不动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各一年。与此同时,保监会决定给予时任中融人寿董事长、总经理陈远禁止进入保险业一年的处罚。

2016年4月,中国经营报报道称,自4月21日,陈远手机即处于关机状态。知情人称其因涉“违规拆借5亿元”往事,已被警方带走调查。针对此传言,记者与陈远亲属及同事取得联系,但未获明确回应,不过,他们均表示目前无法与陈远取得联系。

10月17日,新京报记者看到的二审判决书显示,陈远,因涉嫌犯违法运用资金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羁押,同年5月27日被逮捕,2017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根据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中融人寿公司于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间,在经时任董事长的被告人陈远决定及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的被告人王天有审核后,以购买灾备系统、支付投资预付款等名目,多次将公司资本金账户及保险产品资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出借给相关企业使用,出借款项共计人民币5.24亿元,截至2013年11月28日,中融人寿公司已将上述全部资金及相应利息予以回收;期间,被告人胡全学作为中融人寿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在被告人王天有的授意下,于2011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以购买灾备系统、支付投资预付款等名目多次发起付款申请,涉及资金共计人民币2.54亿元。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中融人寿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及保险资金的所有权,被告人陈远、王天有及被告人胡全学分别作为对中融人寿公司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中融人寿公司的违法运用资金行为尚未造成保险资金的损失,综合考虑被告人陈远、王天有、胡全学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可对三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对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其理由为:

1.本案属犯罪情节严重。中融人寿公司违法运用资金数额共计人民币5.24亿元,超出追诉标准1700余倍;该公司先后多次违法进行资金拆借,且在原保监会对该公司进行调查期间仍有3000万元资金以拆借的形式汇出,应认定犯罪情节严重。

2.本案社会危害性大。本案所涉5.24亿元保险资金均系在没有任何必要风控措施的情况下被拆借给相关企业,使巨额保险资金处于现实的风险当中,社会危害性大。

3.陈远、王天有没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也没有明显认罪、悔罪表现。

综上,原审判决对陈远、王天有免予刑事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对于一审结果,陈远上诉提出,涉案款项支出的性质系投资行为,不应定性为违法运用资金罪。

“因违规运用资金被行政处罚的案件较多,尚无被刑事追诉的先例,如果对陈远等人定罪处罚,其他被行政处罚案件可能面临刑事追诉,将对保险行业产生极大影响”,陈远方面表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融人寿公司违法运用资金13笔,每笔500万元至1.1亿元不等,累计金额5.24亿元,违法运用资金数额巨大,次数多;违法运用资金的起止时间为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时间跨度较大,资金风险持续时间较长;且中融人寿公司在运用资金的过程中未采取必要风险控制措施,资金使用风险较大;其拆借资金以签订虚假合同为手段,恶意逃避监管,违背股东利益,使巨额资金的运用处于不确定状态,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情节严重。

北京市二中院表示,一审法院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系适用法律不当,由此导致对陈远、王天有的量刑畸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相关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对陈远、王天有的量刑畸轻,且没有区分彼此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有不当,本院予以改判,并根据该二人的犯罪情节区别量刑,故而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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