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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中央预算补助地方医疗将实行差别化补助

来源:中国网财经    发布时间:2019-04-09 16:09:17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今日消息,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

《管理办法》指出,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 30%、60%、80%的比例进行补助(定额补助项目除外,下同)。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对中部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深度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比例进行补助。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卫生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藏区卫生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参照具体政策执行。所有项目中央补助投资实行总额控制,最高限额和定额补助额度按照医疗卫生领域建设专项明确的标准执行,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比例按照具体工作方案中明确的补助标准执行。

《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补助性质,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负责开展本级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筹集项目建设资金,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建设任务。各地方要根据中央补助标准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对切块打捆项目,各地方要按照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排项目,避免项目分散加重地方筹资压力。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同时,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建设资金的政策,除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外,切实落实省级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地方投资及时到位。

《管理办法》还提到,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健康(含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规模适当、功能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二)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计划新开工项目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已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

(三)地方资金落实。

(四)已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五)在同一规划期内,同一项目此前未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为分年度展期执行的续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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