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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违规担保等违规行为 ST 东方数收股转公司警示函

来源:千龙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9-04-15 16:34:26

近日,新三板公司东方数码(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东方数)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警示函,处罚原因为存在违规担保、资金占用、信息披露违规等违规行为。

公告显示,2016 年 8 月 3 日,ST 东方数未经内部审议决策程序,以自有房产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友华个人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债权金额为 200 万元,且未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张友华未能如期归还借款,该抵押房产被出售变现偿还张友华债务。上述违规对外担保构成了张友华对 ST 东方数的资金占用。此外, 2015 年 1 月至 12 月期间,张友华累计占用公司资金 401.2 万元,以上资金占用行为未及时履行决策审批程序,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7 年 3 月 31 日,张友华账户减持 ST 东方数股票 85.1 万 股,触发权益变动披露义务,张友华未披露权益变动公告。2017 年 4 月 5 日,张友华账户再次减持股票106.3 万股,触发权益变动披露义务,张友华亦未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2017 年底,ST 东方数因涉诉被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冻结存款和公司股份,涉诉金额合计 3,580,331.96 元,被冻结股份合计 1580000 股。2017 年 10 月 25 日,张友华被人民法院裁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信息均未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ST 东方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友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 第 1.5 条、第4.1.4 条,《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 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董事、董事会秘书徐华,董事、财务负责人徐阳,对上述违规情形应当知情,其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5 条、《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业务规则》第6.1 条,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对 ST 东方数、张友华、徐华、徐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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