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证监措施字〔2019〕5号、6号)显示,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开源证券”)存在未能遵守审慎经营规则;未能充分履行合规审查义务及主动管理职责;未按规定有序压缩应当整改的资管计划规模;未建立对投向非标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的专门质量控制制度;个别定向资管计划、集合资管计划未及时履行风险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债券交易业务合规风控管理制度及信息系统建设较为滞后共六宗违法行为,被陕西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此外,武怀良、李青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陕西监管局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武怀良是开源证券副总经理,李青是开源证券资产管理负责人。
陕证监措施字〔2019〕6号显示,开源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能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不相适应,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有关规定。
二、未能充分履行合规审查义务及主动管理职责,部分资管计划存在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资管计划项下资产收益权进行管理和处分,资产收益权终止日与资管计划期限不匹配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二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四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三、未按规定有序压缩应当整改的资管计划规模,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八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四、未建立对投向非标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的专门质量控制制度,尽职调查不充分,未建立动态风险监测机制,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第四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第五条等有关规定。
五、个别定向资管计划、集合资管计划未及时履行风险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十条和第四十条规定。
六、债券交易业务合规风控管理制度及信息系统建设较为滞后,风险监测与交易行为管理机制不健全,自营、资管、投顾业务隔离不到位,违反了《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规定。
另外,开源证券资产证券化业务、新三板推荐挂牌业务的质量控制部门未能与业务部门相分离,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一条(证监会公告[2018]6号)规定;部分公司债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尽职调查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勤勉尽责履行存续期管理工作,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九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的规定,陕西监管局责令开源证券立即进行改正。
陕证监措施字〔2019〕005号显示,经查,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能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不相适应;未能充分履行主动管理职责,部分资管计划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资管计划项下资产收益权进行管理和处分,资产收益权终止日与资管计划期限不匹配;未按规定有序压缩应当整改的资管计划规模;未建立对投向非标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的专门质量控制制度及动态风险监测机制,部分资管计划对投资对象、交易对手等尽职调查不充分,存续期内未对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和全程管理;未及时就个别资管计划投资比例突破合同约定、融资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利息等对资管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履行风险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十条、第四十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第四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第五条等规定。
武怀良(公民身份证号:510111196807303515)作为主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李青(公民身份证号:140102197810190637)作为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一条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
(一)证券公司或本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三)证券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
(四)证券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公告义务;
(六)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遵守承诺;
(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
(八)自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所推荐的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
(九)所出具的推荐意见存在虚假内容;
(十)对公司及其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
(十一)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能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不相适应,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有关规定。
二、未能充分履行合规审查义务及主动管理职责,部分资管计划存在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资管计划项下资产收益权进行管理和处分,资产收益权终止日与资管计划期限不匹配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二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四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三、未按规定有序压缩应当整改的资管计划规模,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八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四、未建立对投向非标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的专门质量控制制度,尽职调查不充分,未建立动态风险监测机制,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第四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第五条等有关规定。
五、个别定向资管计划、集合资管计划未及时履行风险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十条和第四十条规定。
六、债券交易业务合规风控管理制度及信息系统建设较为滞后,风险监测与交易行为管理机制不健全,自营、资管、投顾业务隔离不到位,违反了《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规定。
另外,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你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新三板推荐挂牌业务的质量控制部门未能与业务部门相分离,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一条(证监会公告[2018]6号)规定;部分公司债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尽职调查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勤勉尽责履行存续期管理工作,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九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及风控体系存在缺陷,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进行改正。你公司应当逐项对照整改,按照内部制度追究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管理,提升合规风控水平,自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报告。在完成整改并经我局核查验收前,不得开展投向商业银行存款收益权、信贷资产收益权等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资产管理业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4月8日
关于对武怀良、李青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
武怀良、李青:
经查,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能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不相适应;未能充分履行主动管理职责,部分资管计划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资管计划项下资产收益权进行管理和处分,资产收益权终止日与资管计划期限不匹配;未按规定有序压缩应当整改的资管计划规模;未建立对投向非标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的专门质量控制制度及动态风险监测机制,部分资管计划对投资对象、交易对手等尽职调查不充分,存续期内未对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和全程管理;未及时就个别资管计划投资比例突破合同约定、融资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利息等对资管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履行风险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十条、第四十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第四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第五条等规定。
武怀良(公民身份证号:510111196807303515)作为主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李青(公民身份证号:140102197810190637)作为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于2019年4月10日上午10点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陕西证监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1号商务中心二期2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