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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贸易合同将境内资金转移境外 安科迪被罚22.1万元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19-12-04 16:12:3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表(宿州汇检罚〔2019〕4号)显示,宿州安科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安科迪智能”)虚构服务贸易合同将境内资金转移境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 号)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之附件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四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对宿州安科迪智能罚款22.1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宿州安科迪智能成立于2016年4月15日,注册资本159.8万人民币,王惠东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第一大股东为昆山安科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59.5%,王惠东为昆山安科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实控人、最终受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 号)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之附件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四条规定规定: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得以虚构交易骗取资金收付,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外汇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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