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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比例调整至1.5%

来源:瓦房店    编审:    发布时间:2017-08-04 09:43:19

瓦房店8月4日讯 本报讯近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按照辽宁省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由1.7%调整为1.5%。我市各用人单位2017年申报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1.5%的比例进行申报缴纳。

据悉,此项规定的依据是日前由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部分征收政策的通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财政部分补助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如实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置比例调整后,企业负担将进一步减轻。据了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2008年7月1日开始由市地税局代征,2016年开始由市地税局自主征收,2008年至2016年累计征收20.4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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