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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预售商品房 邢台万和郡被罚款1.89万元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0-08-05 14:37:33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于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邢建(房)罚字〔2020〕第(14)号)显示,邢台天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违规预售商品房而被罚款1.89万元。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5月7日对邢台天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预售商品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开发建设的“万和郡”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擅自预售商品房,违规收取购房款189.64万元,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对邢台天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1.89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邢台天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13日,注册资本2亿人民币,任晓东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秦皇岛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大股东,持股比例80%,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为小股东,持股比例20%。秦皇岛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大股东为北京隆基泰和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3.75%,北京隆基泰和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为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魏少军为法定代表人、实控人、大股东,持股比例99%。

“万和郡”项目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容积率1.6,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24万平方米,绿化率30%,现均价为7500元/平。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于2018年12月21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邢房罚决字〔2018〕12号)显示,邢台天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和郡”项目因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而遭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99万元。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 邢台万和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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