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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下发两则监管函 涉江苏新瀚新材实控人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1-02-07 09:55:07

2月4日,深交所下发了两则监管函,分别是关于对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瀚新材”)的监管函、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陈春芳、卢戈的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2020年7月9日,深交所受理了新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深交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报告期内新瀚新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涉嫌行贿,但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未对此进行披露,中介机构提交的尽职调查等文件中也未发现新瀚新材提供相关信息。深交所多次发出审核问询函、意见落实函,要求新瀚新材就该事项进行披露,并说明对本次发行的影响。新瀚新材核查后就上述事项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补充披露说明。

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称,新瀚新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涉嫌行贿,对新瀚新材的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新瀚新材应当主动并且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保荐人提供相关信息。作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未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保荐人提供上述信息,配合保荐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不到位,导致申报文件信息披露不规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所的审核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新瀚新材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此外,深交所指出,陈春芳、卢戈作为中泰证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新瀚新材的尽职调查和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工作,但未能遵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规定,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到位,对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披露把关不严,未能充分、全面核查可能影响审核判断的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七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深交所决定对陈春芳、卢戈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深交所于2020年7月9日受理了新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新瀚新材于2020年12月23日首发申请获通过。

据招股说明书,新瀚新材实际控制人严留新曾于2018年4月根据南京市鼓楼区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要求,协助调查原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徐航受贿、滥用职权案件(以下简称“徐航案”),接受办案人员的询问并说明情况。徐航案已于2019年8月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生效判决。根据〔2018〕苏0106刑初706号刑事判决书,2015年至2018年春节期间,徐航在每年春节、中秋节前后先后6次收到新瀚新材法定代表人严留新给予的购物卡共计价值5万元,并帮助其公司协调处理危废转移事宜。

2015至2016年间,严留新分次将苏果超市购物卡发票安排填报《费用报销审批单》,履行公司内部财务报销流程后予以报销,相关赠送的购物卡金额合计5万元,购买资金系由公司支付。上述费用计入公司2015-2016年的当期损益中,未影响公司申报所涉及的2017年1月-2020年6月的损益。向徐航赠送苏果购物卡的行为是由严留新自行决定,系严留新的个人行为;为维护公司及其余股东利益,保障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严留新决定由其个人承担该笔费用,于2020年12月14日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将5万元支付至公司银行账户。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在审议会议中向新瀚新材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严留新涉及贿赂案件。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检察院和监察委出具的意见,明确说明是否存在对严留新立案调查并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2017年7月聘请德勤对内部控制进行咨询和改进。2018年春节,受贿人徐航收到严留新所送的购物卡。2020年12月14日,严留新向发行人退回向徐航所送购物卡的报销款。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相关内控措施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高管是否有效,以合理保证发行人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可靠性。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审核中心监管函〔2021〕1号)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9日,本所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涉嫌行贿,但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未对此进行披露,中介机构提交的尽职调查等文件中也未发现发行人提供相关信息。本所多次发出审核问询函、意见落实函,要求发行人就该事项进行披露,并说明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行人核查后就上述事项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补充披露说明。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涉嫌行贿,对发行人的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发行人应当主动并且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保荐人提供相关信息。作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你公司未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保荐人提供上述信息,配合保荐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不到位,导致申报文件信息披露不规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所的审核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1年2月4日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陈春芳、卢戈的监管函(深证函〔2021〕102号)

陈春芳、卢戈:

2020年7月9日,本所受理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的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瀚新材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你们作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存在涉嫌行贿的事项,但未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予以披露,保荐工作底稿中也未体现该事项以及核查过程。经本所多次发函要求,保荐人通过走访有关监管机关等方式进行了核查,并就上述事项在招股说明书、保荐工作报告中进行了补充披露或说明。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存在涉嫌行贿的事项,对发行人的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全面开展尽职调查。陈春芳、卢戈作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和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工作,但未能遵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规定,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到位,对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披露把关不严,未能充分、全面核查可能影响审核判断的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七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对陈春芳、卢戈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陈春芳、卢戈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2月4日

关键词: 深交所 江苏 新瀚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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