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食品安全将迎来更严格的监管。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得委托经营;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
因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一些校外供餐单位、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食堂,容易放松食品安全管理,引发食源性疾病问题。为防范此类安全风险,《指导意见》要求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同时,为推动校园食堂校长陪餐制落到实处,《指导意见》要求陪餐人员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记录,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立即整改。
不仅仅是食堂,校内小卖部以及儿童零食摄入过多等问题,也须引起重视。《指导意见》要求,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此举有助于为推动中小学生、幼儿养成健康饮食习惯,通过正餐摄入营养所需,防止片面依赖零食。
除了校内,校园周边无证无照经营食品也一直是老百姓的揪心事。《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学校周边用房有管理权限的学校,不得将周边用房租借给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同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监管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