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张某在某县森林防火区祭祀烧纸,点燃的纸被风吹到旁边杂草上,引燃了杂草,火势一时难以控制,进而引发山火。经测量,过火面积5.5亩。
张某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属非法野外用火。经县林业执法大队立案调查后,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李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