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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子公司被罚4.39元 因稻香四季房山无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0-05-07 10:35:26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北京稻香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稻香四季”)罚款4.39万元,其违法事实为在没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记者查询发现,稻香四季为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悦城”,股票代码:000031)旗下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稻香四季违法事实如下:房山区长阳镇02街区02-2-02、06地块(房山轨道交通稻田站C地块)住宅混合公建及二类居住用地项目天井及阳台补板改造工程(2#-13#楼)在没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稻香四季为该项目建设单位。

稻香四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稻香四季作出上述罚款处罚。

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3月12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日期为2020年4月27日。

据报道,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02街区02-2-02、06地块(房山轨道交通稻田站C地块)住宅混合公建及二类居住用地项目总建筑面积为246756平方米。

稻香四季成立于2015年12月9日,为大悦城子公司。

大悦城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稻香四季业务性质为房地产开发;大悦城间接持股99.82%。

截至5月6日收盘,大悦城报5.27元,总市值为225.89亿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记者 张海蛟)

关键词: 稻香四季 大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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