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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滇银行员工冒用公司名义为他人融资担保 12亿标的受贿5792万

来源:和讯网    发布时间:2018-07-17 15:01:23

和讯网消息 富滇银行总行办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在伪造的文书资料上加盖富滇银行公章及法人印章,先后亿富滇银行的名义为1.98亿的承兑汇票及10亿的信托贷款提供担保,共计受贿5792万元。

82年出生的罗杨自2001年3月进入昆明市商业银行(现富滇银行)办公室工作,负责信息维护管理工作。

2014年4月,罗杨通过其同学的介绍认识了云南中滇海盈资产管理副总经理钟林,后钟林又将公司的总经理申萍久介绍给了罗杨。

为10亿1.98亿承兑汇票担保 获益792万

2014年8、9月份,中滇海盈欲入股云南新源再生产业有限公司,需要资金支持,与成都鑫某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商议进行融资1.98亿元,李某某与“薄”姓中间人商议决定融资的具体运作方式是以出票方成都易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成都鑫某源投资开具4张共计1.98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由民生银行(600016,股吧)杭州分行贴现后,成都鑫某源投资获得1.98亿元资金。

由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需要一家具备资金实力的机构进行托底担保,因此申萍久、钟林提出让罗杨帮忙由富滇银行出具相应文书对1.98亿元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担保,并承诺给予罗杨一定的报酬。

罗杨在明知该笔担保存在巨大风险且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办理的情况下,利用其在富滇银行总行办公室工作的便利条件,私自在伪造的文书资料上加盖富滇银行印章及法人代表印章,并将加盖印章的文书资料交给钟林用于办理1.98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

贴现完成后,成都鑫某源投资转款4092万元给中滇海盈使用,中滇海盈向罗杨支付1.98亿元的4%也就是792万元作为报酬。

2015年3月17日,罗杨在上述4张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私自使用富滇银行公章出具了《承诺函》给民生银行杭州分行,承诺上述4张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能付款时富滇银行将无条件全额支付票据款项。

钟林拿着罗杨私自加盖公章的富滇银行介绍信冒充富滇银行工作人员到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将《承诺函》交给该行工作人员。

该1.98亿元融资款项已于汇票到期时还款,中滇海盈除归还鑫某源投资4092万元之外,另向鑫某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8408万元,以上资金共计1.25亿元用于归还该笔1.98亿元贷款。

为10亿信托贷款担保 获益5000万

2014年12月份,申萍久找到“薄”姓中间人,要求其帮助融资,后找到罗杨,以中滇海盈入股云南新源再生的并购项目启动需要融资贷款为由,让罗杨帮忙由富滇银行为中滇盈海向中江国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10亿元信托贷款提供担保。

罗杨为避免先前私自担保回购1.98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的事情败露,在申萍久承诺给其一定报酬的情况下,决定再次利用职务之便,以富滇银行名义为该笔贷款进行担保。

在该笔贷款运作过程中,申萍久安排钟林与中滇海盈工作人员李甲冒充富滇银行工作人员和罗杨在富滇银行办公室共同与出资行长春农商行、中江国际信托股的工作人员进行签约,并在包括主要约定富滇银行担保义务的《三方协议》上加盖富滇银行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罗杨还按照需要伪造了富滇银行行务会议纪要、临时行务会议纪要等文件,交给中江国际信托用于办理贷款。

中滇海盈在收到10亿元贷款后,申萍久随即安排中滇海盈财务人员于2015年2月3日至3月26日期间,从中滇海盈银行账户内通过第三方账户转账的方式,向罗杨保管使用的其母亲的银行账户内转入共计500万元。

随后,罗杨与钟某某、郭某某、陈某某达成借款协议后,安排申萍久将4500万元分别转入三人提供的昆明灿某商贸、云南高某商贸、云南博某工贸、云南久某科技的银行账户,并按月收取高额利息,上述款项共计5000万元。

中滇海盈与申萍久参与了上述两起行贿事实,行贿数额共计5792万元;钟林参与了第一起行贿事实,行贿数额792万元。罗杨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79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审判决后,上述三人提起上诉,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罗杨、申萍久、钟林犯骗取贷款罪的量刑偏重,依法予以改判。三人一审、二审具体判决如下:

关键词: 印章 银行 罗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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