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了吉林银监局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监罚决字〔2018〕39号)。
决定书显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孙占国,该分行存在不按照规定报送案件信息的违法违规事实。
吉林银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罚款20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8年7月23日。
关键词: 长春 分行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