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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30多亿的贾跃亭再惹官司 子公司因合同欠款1020万元被告上法庭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19-04-16 16:42:03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布民事判决书显示,贾跃亭旗下的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被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判决,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支付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合同款840万元,违约金168万元,律师费12万元,共计支付1020万元。

愉快合作一年后,乐视子公司单方面毁约

2016年,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被告”)与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原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位于江苏省联通的IDC机房租用端口及机柜;被告于该协议生效后,每次接到订单后20个工作日内为原告开通或调整业务;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如双方无异议则自动顺延一年;计费方式为按自然月计费,新端口开通后次月1日为计费起始日;每月1至10日为对账日,原告在对账日期间向被告提供上月的带宽流量数据及图表,被告核对确认后,按照双方确认数据作为付费依据,每季度付费一次;资费标准包括机柜使用费、IP地址使用费及带宽使用费。

被告应按期支付费用,如逾期支付则原告有权关闭网络端口暂停服务;如逾期支付费用超过30日,则对方有权停止供电、终止服务并终止协议,因欠费导致的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终止协议视为被告单方面违约造成,由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按照欠费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欠费总额的20%。

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提供服务至2016年12月31日,因双方无异议故协议有效期顺延1年。原告于2017年1月1日继续提供服务,后因被告逾期付款超过30日,《服务协议》于2017年4月30日终止。原告为徐州及扬州地区实际提供服务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为南京地区实际提供服务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被告仅于2017年4月支付了徐州及南京地区自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的服务费共计966 001.32元。

此外,双方已确认除南京地区2016年12月377 584.09元外的其他费用确系经双方确认的优惠金额,其中包含徐州、扬州及南京三地自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的优惠费用合计2 186 886.37元,以及南京地区2017年4月优惠费用238 038元。双方认定,在无优惠金额均同《无优惠费用统计表》中的金额,其中包含扬州、徐州及南京三地自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服务费全额共计6 941 948.22元,

争辩:168万违约金太高

原告请求,在合同约定中,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支付未付合同款840万元,违约金168万元,律师费及公证费近13万元,支付保全保险费2.06万元。

被告辩称:第一,《IDC主机托管服务协议》中约定了我方的联系人为曹某,协议第10条约定联系方式的变更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因对方主张经过我方确认的服务费系与我公司员工王某某确认,并非与曹某确认,故不认可对方主张的服务费金额。第二,对方主张的服务费包含了南京地区2016年12月的费用,该费用因对方口头承诺给予优惠故未与我公司任何人员核对确认,按照原告口头承诺优惠一个月的费用,南京地区2016年12月的服务费应当予以免除。第三,对方主张的违约金过高,申请法院予以酌减。

法院: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赔付1020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服务费计算方法,即要求被告支付以优惠系数1计算的南京等三地2016年全年费用、以优惠系数0.85计算的南京等三地2017年1月至3月费用及南京地区2017年4月优惠费用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费用,符合合同约定。

就原告主张的服务费具体金额,被告虽曾抗辩其邮件确认者并非合同约定的被告员工曹某,但原告提交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员工王某某系受曹某委托进行邮件确认,且被告于诉讼过程中亦认可了原告主张的除南京地区2016年12月外的全部费用。而南京地区2016年12月费用已由原告按此前惯例向被告发送邮件要求确认,被告主张因原告承诺免除该费用故未予确认,但就此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结合双方当庭陈述及在案证据,本院确认南京等三地2016年全年无优惠服务费总额为6 941 948.22元,南京等三地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的优惠费用总额为2 186 886.37元,南京地区2017年4月优惠费用为238 038元。对于被告应支付的服务费金额,本院在计算上述费用总合并扣除被告已支付费用后判处。

最终,法院判决,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支付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合同款840万元,违约金168万元,律师费12万元。

资料:贾跃亭持股83.33%,成最终受益人

企查查资料显示,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的三大股东分别包括: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占50%)、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占33.33%)、重庆战略性新兴产业乐视云专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持股比例占16.67%)。

从股权穿透图来看,乐视网(300104)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的最终受益人都为贾跃亭,最终受益占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股权的83.33%。

截止目前,乐视网发布公告称,公司存在无法偿还天津嘉睿2017年11月借款本息13.15亿元(已抵消0.3亿)的风险,截至2019年2月,已逾期金融机构借款类债务约20.84亿元(含融创房地产代乐视网垫付中泰创盈贷款本息19.14亿元)。截至目前,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债务处理小组最终未拿出可实质执行的完整处理方案、未给出与上市公司共同解决债务问题的计划,上市公司未因债务解决方案获得任何现金。

截至4月12日,贾跃亭持有乐视网92,404.037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16%,其中85,785.0114万股已质押,占公司总股本的21.50%;其持有公司 92,395.3092 万股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冻结、轮候冻结。

关键词: 贾跃亭 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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