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厦门华英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英汇”)未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华英汇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华英汇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私募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规范私募基金投资运作行为,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厦门证监局提交整改完成的情况报告,厦门证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厦门英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英华资本”)为华英汇第一大股东,持股60%。张淑荣持有华英汇40%股份,持有厦门英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50%股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中国证监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华英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厦门华英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司未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私募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规范私募基金投资运作行为,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完成的情况报告,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19年12月10日
关键词: 英华资本子公司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