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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因涉不实营销宣传 容维集团陕西分公司遭责令暂停新增客户

来源:中国网财经    发布时间:2019-12-26 16:32:51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陕西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维集团)陕西分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容维集团分公司存在部分从业人员无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以及员工对服务能力及过往业绩向客户进行虚假、不实营销宣传并向客户保证投资收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容维集团分公司上述违规问题的严重程度,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容维集团分公司采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1年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部分从业人员无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以及员工对服务能力及过往业绩向客户进行虚假、不实营销宣传并向客户保证投资收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你分公司上述违规问题的严重程度,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1年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分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暂停新增客户期满后,你分公司应当及时向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我局整改验收完成之前,你分公司不得新增客户。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12月24日

关键词: 容维集团 暂停新增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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