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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徐州违法总经理朱敦峰遭罚 18笔业务地址填写不真实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0-01-09 15:45:42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徐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银保监罚决字〔2019〕19、20号)显示,经查,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百年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业务清单及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中,存在18笔业务地址不真实问题,保费合计7.52万元。其中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计4笔,保费金额1.73万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共计14笔,保费金额5.79万元。参照政府公开的行政区划信息,上述保单填报地址明显不真实。当事人朱敦峰作为百年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时任总经理,对机构上述违法行为管理不力、监督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

百年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及朱敦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及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徐州监管分局决定对百年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处20万元罚款,对朱敦峰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百年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17日,董洋为负责人。百年人寿成立于2009年6月1日,注册资本77.95亿元,何勇生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4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徐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银保监罚决字〔2019〕19号

被处罚单位: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地 址:徐州市帝都大厦10楼

主要负责人:董洋(临时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分局对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客户地址信息不真实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百年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百年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业务清单及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中,存在18笔业务地址不真实问题,保费合计7.52万元。其中: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计4笔,保费金额1.73万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共计14笔,保费金额5.79万元。参照政府公开的行政区划信息,上述保单填报地址明显不真实。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客户地址信息不真实业务清单、《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投保人身份证件信息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客户地址信息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百年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处2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徐州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27日

中国银保监会徐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银保监罚决字〔2019〕20号

被处罚人姓名:朱敦峰

住 址:江苏省沛县安国镇关路

身份证号:320322197305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分局对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客户地址信息不真实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分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百年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业务清单及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中,存在18笔业务地址不真实问题,保费合计7.52万元。其中: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计4笔,保费金额1.73万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共计14笔,保费金额5.79万元。参照政府公开的行政区划信息,上述保单填报地址明显不真实。朱敦峰作为百年人寿徐州中心支公司时任总经理,对机构上述违法行为管理不力、监督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

我分局向朱敦峰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分局经过审核后认为:朱敦峰本人所提出的“机构及本人针对处罚事项做了大量合规管控工作”理由不符合依法减轻、从轻罚款的情形,且原江苏保监局在2017年对“客户信息不真实”问题已要求存在问题机构及时整改,此次发现的违法行为均发生在2018年之后,依法不应减轻、从轻罚款。因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该案的定性与处罚幅度,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客户地址信息不真实业务清单、《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投保人身份证件信息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客户地址信息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给予朱敦峰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徐州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27日

关键词: 百年人寿 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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