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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石台支公司违法遭罚75000元 客户信息不真实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0-01-09 15:53:52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池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池银保监罚决字〔2019〕9号)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寿”,601628.SH)石台支公司客户信息不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池州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七万五千元。

池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池银保监罚决字〔2019〕10号)显示,中国人寿石台支公司客户信息不真实,丁士海时任中国人寿石台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主持该公司全面工作,对中国人寿石台支公司客户信息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不力,应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池州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键词: 中国人寿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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