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国内 聚焦 教育 关注 热点 要闻 民生1+1 国内

您的位置:首页>新闻 > 要闻 >

通报!丰原药业旗下合肥某药店不明码标价 成价格违法典型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0-02-11 19:32:10

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疫情防控期间第三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希望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其中案例四显示,1月27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对安徽丰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合肥裕丰花连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2020年1月27日销售的欧洁脱脂棉球(50g/包)、科邦一次性橡胶手套、徐卫脱脂棉(医用)、板蓝根、体温计不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不标明价格的违法行为。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安徽丰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合肥裕丰花连锁店属于安徽丰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旗下的连锁店面。安徽丰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则是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丰原药业”,000153.SZ)全资子公司。

丰原药业系于1997年8月12日经安徽省体改委皖体改函字(1997)59号文批准,由安徽省无为制药厂、安徽省巢湖蜂宝制药厂(已更名为安徽省巢湖蜂宝制药有限公司)、安徽省无为县腾飞医药包装厂、安徽省无为县印刷厂和无为县经贸建筑工程公司作为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2060.4万元。1997年8月30日,公司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关键词: 丰原药业 价格违法

频道精选

首页 | 城市快报 | 国内新闻 | 教育播报 | 在线访谈 | 本网原创 | 娱乐看点

Copyright @2008-2018 经贸网 版权所有 皖ICP备2022009963号-11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联系邮箱:39 60 29 14 2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