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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信托未按规定报案件风险信息被罚30万元 大股东中航资本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0-03-02 15:21:51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赣银保监罚决字〔2020〕13号)显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报送案件风险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郭若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对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0万元。对郭若强给予警告。

官网显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央企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境外投资者新加坡华侨银行等单位共同发起组建,是集央企控股、上市背景、中外合资、军工概念于一身的信托公司。公司业务覆盖了私募投行、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全理财价值链,截止目前,在全国24个大中城市共设立33个业务团队与29家财富中心。

天眼查显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2.73%;第二大股东为华侨银行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7.27%。而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资本,600705),持股73.56%;第二大股东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601628),持股16.7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关键词: 中航信托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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