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国内 聚焦 教育 关注 热点 要闻 民生1+1 国内

您的位置:首页>新闻 > 要闻 >

亚太(集团)会计所审计莎特勒(872297)年报违规 三个月第三次领警示函

来源:中国网财经    发布时间:2020-03-13 16:47:33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集团)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崔玉强、郭光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对亚太(集团)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崔玉强、郭光胜执业的浙江莎特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特勒” 证券代码:872297)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书:亚会B审字(2019)0925号)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亚太(集团)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崔玉强、郭光胜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实质性参与项目

签字会计师崔玉强、郭光胜无法提供赴审计现场的出行证明,不清楚底稿记录的重大错报风险,不清楚存货、固定资产等监盘程序的实施情况,未实质性参与现场审计工作,也未实质性复核审计底稿。

除签字注册会计师外,项目组成员均非亚太(集团)会计所员工。项目合伙人崔玉强无法确信项目组成员具有适当的胜任能力和专业素质,也未指导、监督和执行审计业务。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恰当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且无实质性应对措施

亚太(集团)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崔玉强、郭光胜将“售后租回未按融资租赁处理”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但被审计单位并无售后租回业务,与实际情况不符。亚太(集团)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崔玉强、郭光胜未将收入确认评价为风险因素,也未记录不确认的原因。亚太(集团)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崔玉强、郭光胜未记录重大错报风险的应对措施及实施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固定资产等重要审计程序执行明显不到位

固定资产、应收票据盘点表,无人员签名、无监盘时间。固定资产监盘小结记录的监盘时间为2019年1月1日,但当天亚太(集团)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崔玉强、郭光胜未赴审计现场。亚太(集团)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崔玉强、郭光胜无法证明是否执行固定资产、应收票据监盘程序。

亚太(集团)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崔玉强、郭光胜在实施存货监盘程序时,未编制监盘计划和小结。存货盘点表未记录存货存放的状态、盘点方法。

亚太(集团)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崔玉强、郭光胜未执行存货跌价准备测试,也未说明不执行测试的原因。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收入、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亚太(集团)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崔玉强、郭光胜选取4家销售客户的平均月单价与2017年进行比较,各月单价变动幅度-8%至30%,未对变动原因进行分析。

营业成本审计程序说明“主营业务成本-A项目各月波动较大的原因”,未明确项目名称,变动原因直接留白。

上述情况不符合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五、事务所内部管理和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亚太(集团)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崔玉强、郭光胜临时聘用非本所员工执行莎特勒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未对外聘人员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未采取应对措施加强项目风险管控。

亚太(集团)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崔玉强、郭光胜未识别和评价回函地址非亚太(集团)会计所办公地址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未合理关注重大错报风险、监盘等关键审计程序的执行情况。

亚太(集团)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崔玉强、郭光胜在执行业务审批时,未合理关注立项申请人为离职人员,立项申请时间晚于现场审计时间和业务约定书签订时间,业务报告签发记录的外勤起止日与底稿记录不一致。

上述情况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亚太(集团)会计所及崔玉强、郭光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据中国网财经不完全统计,此次已是亚太(集团)会计所三个月以来第三次收警示函。1月19日,吉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周方奇、王庆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其审计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报告及财务报告存在四项违规。1月8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周含军、周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其执业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时,未保持职业审慎态度,在美丽生态无法合理解释盘盈生物资产产生原因及形成时间的情况下,认可了公司将其计入2015年利润的处理。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崔玉强、郭光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崔玉强、郭光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浙江莎特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特勒”)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书:亚会B审字(2019)0925号)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实质性参与项目

签字会计师崔玉强、郭光胜无法提供赴审计现场的出行证明,不清楚底稿记录的重大错报风险,不清楚存货、固定资产等监盘程序的实施情况,未实质性参与现场审计工作,也未实质性复核审计底稿。

除签字注册会计师外,项目组成员均非你所员工。项目合伙人崔玉强无法确信项目组成员具有适当的胜任能力和专业素质,也未指导、监督和执行审计业务。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恰当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且无实质性应对措施

你们将“售后租回未按融资租赁处理”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但被审计单位并无售后租回业务,与实际情况不符。你们未将收入确认评价为风险因素,也未记录不确认的原因。你们未记录重大错报风险的应对措施及实施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固定资产等重要审计程序执行明显不到位

固定资产、应收票据盘点表,无人员签名、无监盘时间。固定资产监盘小结记录的监盘时间为2019年1月1日,但当天你们未赴审计现场。你们无法证明是否执行固定资产、应收票据监盘程序。

你们在实施存货监盘程序时,未编制监盘计划和小结。存货盘点表未记录存货存放的状态、盘点方法。

你们未执行存货跌价准备测试,也未说明不执行测试的原因。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收入、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选取4家销售客户的平均月单价与2017年进行比较,各月单价变动幅度-8%至30%,未对变动原因进行分析。

营业成本审计程序说明“主营业务成本-A项目各月波动较大的原因”,未明确项目名称,变动原因直接留白。

上述情况不符合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五、事务所内部管理和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你们临时聘用非本所员工执行莎特勒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未对外聘人员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未采取应对措施加强项目风险管控。

你们未识别和评价回函地址非你所办公地址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未合理关注重大错报风险、监盘等关键审计程序的执行情况。

你们在执行业务审批时,未合理关注立项申请人为离职人员,立项申请时间晚于现场审计时间和业务约定书签订时间,业务报告签发记录的外勤起止日与底稿记录不一致。

上述情况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崔玉强、郭光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同时抄送证监会会计部。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月3日

关键词: 亚太会计所 警示函

频道精选

首页 | 城市快报 | 国内新闻 | 教育播报 | 在线访谈 | 本网原创 | 娱乐看点

Copyright @2008-2018 经贸网 版权所有 皖ICP备2022009963号-11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联系邮箱:39 60 29 14 2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