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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判决 ST天业原被告均上诉

来源:金融投资报    发布时间:2020-06-12 11:12:24

ST天业(600807)虚假陈述一案,自济南中级法院下达投资者胜诉的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已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原告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因计算的系统性风险比例以及其他风险比例过高,致使ST天业对股民的赔偿比例明显偏低;而被告则认为,涉案股票价格的下跌全是由于系统性风险造成的,与ST天业虚假陈述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ST天业已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新的营业执照,公司名称由“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称仍然是“ST天业”。

那么,原被告同时提起上诉对案件的二审有何影响?公司的更名是否会导致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虚化?对此,从事证券维权的王晶律师介绍:从已经公开的一审判决分析,原告方可能因为缺乏专业律师的指导,诉讼请求存在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地方,计算的损失明显偏高,不仅导致多数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而且自己还花费了较多的诉讼费。据悉,一审法院需要等待二审判决之后,再行处理剩余案件。

根据一审认定,从2015年4月2日起,至2018年5月2日之间买入ST天业(曾用名天业股份)股票的投资者,在2018年5月3日之后,无论是否卖出,都具备提起诉讼的权利,符合条件 的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微 信gushi148向律师免费咨询,或者自行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交立案材料。

王晶律师同时表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入主ST天业,仅是股东和公司名称的改变,原公司作为民事主体仍然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由更名后的公司继续承担。同时,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入主,将有助于对投资者的赔偿,也有利于改善公司现状、增强公司实力、完善公司制度,引导ST天业合法持续经营。(记者 杨成万)

关键词: ST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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