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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争议 趣店连续2次败诉被判赔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0-08-18 11:35:47

近日,北京快乐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概股,趣店QD)连续2次因劳动争议败诉被判决赔偿,之后又因此连续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文书((2020)京0108执13475号)显示,被执行人为北京快乐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为2020年8月13日,执行标的为338213元。

文书((2020)京0108执14615号)显示,被执行人为北京快乐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为2020年8月17日,执行标的为167661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这2次被执行人都是因为北京快乐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与其离职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中败诉所致。

其中,文书((2020)京0108执13475号)起因是北京快乐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某劳动争议。2020年6月4日,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民终3866号)显示,一审判决:一、北京快乐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万元;二、北京快乐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某2018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29日期间的工资9195.4元;三、北京快乐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某2018年3月2日至2018年12月29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9017.78元;四、驳回北京快乐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认为快乐时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而文书((2020)京0108执14615号)起因是北京快乐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夏某平劳动争议。2020年6月4日,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民终3865号)显示,一审判决:一、北京快乐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夏某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3054.43元;二、北京快乐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夏某平2018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29日期间的工资5594.11元;三、北京快乐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夏某平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9月26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9012.93元;四、驳回北京快乐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认为快乐时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京快乐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专注于为大学生和更多信用优质人群提供分期服务,致力成为中国最大的分期购物平台。北京快乐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目前主营趣分期和来分期两大业务模块。罗敏为第一大股东、董事长、经理,持股21.04%。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仑万维,300418.SZ)为第二大股东,持股19.21%。

趣店官网显示,趣店集团(NYSE:QD)创立于2014年3月,是中国领先的金融技术服务公司。趣店旨在凭借科技能力赋能金融机构,助其提升营销和经营效率,让金融机构的多样化金融产品与全网场景流量高效连接。2017年10月18日,趣店集团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记者 徐自立 马先震)

关键词: 趣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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