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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杰投资收关注函 竞价减持未预先披露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0-10-14 11:48:48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江苏扬杰投资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62号)》显示,江苏扬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扬杰投资”)作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扬杰科技”,300373)的控股股东,于2020年7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扬杰科技股份34.89万股,占扬杰科技总股本的0.07%,成交金额1216.97万元。扬杰投资未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扬杰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请扬杰投资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扬杰投资成立于2000年3月15日,注册资本2000万,经营范围包括实业投资;自有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法定代表人、大股东为梁勤,持股比例82.48%。扬杰科技2014年1月23日于深交所上市,注册资本4.72亿元,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梁勤,持股比例41.86%。

据扬杰科技公布的招股书显示,公司发行前总股本6900万股,其中扬杰投资持有4650万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67.39%,为公司控股股东。梁勤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扬杰投资82.48%股权和公司股东杰杰投资54.00%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7月20日,扬杰科技发布公告称,2020年7月8日,扬杰投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约35万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0.07%,减持均价为34.88元/股,减持股份的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

相关规定: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3条规定: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江苏扬杰投资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62号

江苏扬杰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杰科技”)的控股股东,于2020年7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扬杰科技股份34.89万股,占扬杰科技总股本的0.07%,成交金额1,216.97万元。你公司未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合规买卖股票。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0月13日

关键词: 扬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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