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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社厅等印发通知 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等

来源:福州日报    发布时间:2022-05-25 08:45:24

近日,省人社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印发通知,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五大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五大行业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可缓缴单位应缴纳部分。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通知对三项社保费缓缴到期的补缴时间作了规定,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其间免收滞纳金。

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企业依法注销的,需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办理减员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记者 林晗)

关键词: 福建缓缴政策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 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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