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粤汇处〔2021〕1号)显示,福州嘉纳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违反规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违法事实,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附件1)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决定对其处以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314.58万元。
据天眼查APP显示,福州嘉纳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8.75%。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27日,注册地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6170,何荣天持股50%。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附件1)第十七条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
(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三)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四)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
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