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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政: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

来源:中国经贸网    编审:    发布时间:2018-05-09 22:58:57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各地各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提出八方面的工作要求。

一是加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进度。自治区收到中央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后,各相关部门应尽快与财政厅协商,对于明确具体项目或用途的,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到本级相关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对于未明确具体项目或用途的,必须在30日内下达到本级相关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后,对于明确具体项目或用途的,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到本级相关单位和县市财政部门;对于未明确具体项目或用途的,必须在30日内下达到本级相关单位和县市财政部门,在每月月初5日内上报《自治区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反馈表》。据实结算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采用分期下达预算方式的,应当合理设定分批次下达数,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不得迟于预算执行当年的9月30日;采用先预付后结算方式的,应当按照预计数全部下达,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及时办理结算。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预算执行跟踪分析,对执行进度较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取收回资金、调整用途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自治区对各地下达转移支付预算进度按月考核通报,年终综合考核情况列入下年度转移支付分配因素。

二是抓紧细化落实年初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财政的预算。对于年初没有落实到具体单位的本级代编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落实到具体单位。本级代编预算要在当年6月30日前下达;逾期未下达的,收回财政总预算统筹使用,同时将收回预算占当年代编预算的比重作为下年度代编预算规模的直接扣减因素。

三是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不得在当年重新安排。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也可按规定用于其他急需领域;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由总预算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实行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县或部门,按照存量资金占支出的比重,相应压缩下年财政预算安排规模。

四是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库款管理的统筹协调。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地方政府债券准备工作,收到自治区下达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后,30日内完成本地区政府债务安排的法定审批程序,并下达所属县(市、区)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可在库款较高月份先通过库款垫付拟置换的债务,债券发行后及时将资金回补国库。置换债券发行后,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置换存量债务,减少资金留存国库时间。

五是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各地各部门要把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实抓好。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及时梳理项目进展情况,紧盯重大项目实施,积极推进项目进度和预算执行。坚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和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并重原则,严肃财经纪律,强化绩效管理。对前期支出进度偏慢的部门,要进一步采取规范、有效的措施,加快支出进度。严格按照财政预算、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支付资金,严禁超预算、超进度拨款,防止年终突击花钱。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执行内控制度要求,及时办理资金审核和支付,确保“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各项资金按时拨付到位,尤其是扶贫、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涉及重点民生领域的资金,要尽快拨付到位。

六是切实加强财政暂付款项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已发生的财政暂付款项,对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暂付款项,应及时收回,经核实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核销;对符合制度规定应当在支出预算中安排的款项,按规定列入预算支出;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财政暂付款项要限期收回。各地(州、市)财政部门6月30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情况和处理结果报自治区。

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对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限定借款对象、用途和期限,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加强对借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借款用途发生改变等情况要立即收回借款。

七是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和考核。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特别是要加强对预算收支执行、国库库款、结转结余的分析,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操作管理办法。自治区将结合各地县、各部门预算执行和排名情况,分别下达预算执行目标任务,对照任务按月考核和通报,考核结果纳入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对有关地县和部门存在的预算执行不力等问题,进行通报、约谈,年终执行结果作为与今后年度预算安排挂钩的因素。

八是严肃财经纪律。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保障资金安全等有机结合起来,牢固树立依法理财意识,坚决杜绝违规“以拨作支”、虚列支出、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要严格预算约束,不得超出实际收入编制支出预算或追加安排预算,严禁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和超计划拨付资金。要强化内控管理和问责机制建设,严格落实全程留痕,对有关违法违规情形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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