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7月22日讯 本报讯一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赔拖欠工资等,该用人单位却拿出经过裁剪的证据,最终被裁决其不能作为仲裁机构认定事实的依据,赔了40多万。
市民王某就职于我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离职后因单位拖欠工资、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于近日向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开庭审理期间,王某主张自己在建筑公司担任项目经理,月工资标准25000元,年薪30万元。而该公司并未足额支付工资,2013年实际收到工资数额为266616元,2014年收到工资数额为226539元,2015年收到工资数额为118469元,2016年1月至2月工资共计12084元,该公司累计拖欠工资185460元,遂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46365元。该公司提交了一份经过裁剪的工资情况发放说明,该证据具有明显的剪裁痕迹,且其内容不够完整,在仲裁庭询问能否提供裁剪证据的其他部分时,该公司无法提供。
沙区劳动仲裁院认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者2016年1月30日给单位出具的工资情况发放说明存在明显的剪裁痕迹,且劳动者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应当完整有效,真实地反映案件本身情况,在询问其是否能够提供裁剪掉的其他部分时也无法提供,同时也没有提供工资支付明细、考勤记录等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终裁决某建筑工程公司向劳动者支付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各项赔偿40余万元。通过本案,仲裁员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依法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据,证据存在明显瑕疵不能作为仲裁机构认定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应当保存好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