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7月27日讯 日前,长兴岛经济区地方税务局对某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行为立案查处。依法追缴其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城镇土地使用税341910.00元,滞纳金39034.72元。
经查,该公司取得土地后多年处于筹建期,办公地址也不固定,法人代表也不在长兴岛居住,找到企业留守财务人员和办公地点是检查能否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检查人员在到达该公司租用的办公室后,向在场的财务人员履行了告知程序,之后复制和固定了证据。该公司财务人员以该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为由,误以为可自行享受税收减免,缺少办理备案和退抵税程序。后经过检查人员耐心讲解,该财务人员认识到未按税法规定申报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城镇土地使用税行为也是违法行为。经研究,依法作出税务处理。依据有关规定,追缴该公司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城镇土地使用税3419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