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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南宁市检察院“一对一”单独谈 “面碰面”一起谈

来源:广西日报    发布时间:2022-08-16 09:50:11

“感谢检察官。这个案件困扰了我3年多,这次的调解结果我很满意。”近日,接过南宁市检察院检察官转交的2200元补偿款,年近八旬的退伍老兵阮先生连声道谢。

2019年4月,阮先生出面帮战友与房屋出租管理方雷某洽谈,承租了南宁市江南区的一间房屋。应阮先生要求,租赁双方约定在房间内加装防盗网和遮雨棚,由阮先生一方先垫付2850元材料款,之后由出租人从租金中逐月抵扣。定制材料送至租赁房屋后,承租人因故退租并让阮先生转告出租人。阮先生将其战友退租的消息通知了雷某,雷某认为承租人违约在先,便将防盗网安装到了房间阳台上。阮先生以雷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要求雷某补偿其垫付的材料款。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耗时3年3个月,三级法院均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阮先生的起诉。阮先生不服法院裁定,于今年6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本案虽不符合监督条件,但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为此,该案承办检察官、该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龙锦华多次与双方当事人面谈,并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通过多轮“一对一”单独谈、“面碰面”一起谈等方式,掌握双方诉求,找准案件症结,情法理并用,促使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记者 乔晓莹 通讯员 朱乾文)

关键词: 南宁市检察院 南宁市江南区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不符合监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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