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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试婚”1个月后分手 彩金问题却让他们对簿公堂

来源:新浪    编审:    发布时间:2017-12-20 14:31:27

在步入婚姻殿堂前,可能有部分情侣为了以后更好地相处,会选择先同居试婚。这真是个好选择吗?对婚姻来说,试婚有什么不同?对以后有什么利弊?

这不,南通就有一对男女试婚一,但是试婚一个月后却因押金在法院见面了!

双方“试婚”前,男方交给女方10万元“押金”作为忠诚和责任的见证。一个月后,双方因男方的原因分手,这笔钱成为双方在法庭上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作为男方的彩礼退还,还是女方有权予以没收?12月18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赵氏父女退还原告杨某10万元“押金”、2万元“衣服钱”及价值3万元的黄金首饰。

相恋后按风俗给了女方10万“押金”防悔婚

2015年12月下旬的一天,经朋友介绍,25岁的杨某认识了在南通市崇川区打工的赵涵(化名)。两人同龄,都是江西安义老乡。初见时,杨某觉得赵涵端庄秀丽,温婉可人,而赵涵也觉得对方憨厚朴实,更有一门精湛的电焊手艺,便互加了微信。

回到暂住地,两人迫不及待打开聊天窗口,从衣食住行到兴趣爱好,不知不觉两人竟聊到深夜,大有“相见恨晚”之意。到2016年农历正月初九,在双方家长主持下,两人正式确立恋爱关系。长期以来,江西安义在外务工的男女青年有一条沿袭多年的旧俗,就是经人介绍恋爱后,为防止以后感情生变,男方会要求女方一同外出打工,并支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若因男方原因不能结婚的,“押金”归女方作为补偿,若因女方原因不能结婚的,“押金”全额退还。

当日,杨某根据当地的风俗给付赵家16.6万元,其中10万元为“押金”,4万元为“金子钱”,2万元为“衣服钱”,6000元为“见面礼”。因赵涵在南通的企业还有不少事情需要回去处理,两人相约,待赵涵处理完手中事情就回安义相聚。

2016年3月8日,赵涵用上述4万元“金子钱”,在父母陪同下买了共计3万元的金钻石戒指等4款黄金饰品。2016年4月初,杨某如约前来南通接赵涵回安义一起生活。看着赵涵幸福牵手离开的背影,赵父赵母长舒一口气,女儿的终身大事解决了。

“试婚”一个月分手,能否要求女方退还“押金”?

时光荏苒,转眼就是一个月。这天早晨,天刚蒙蒙亮,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就将赵父赵母从睡梦中惊醒。门一打开,迎面竟是女儿一双哭肿的眼睛。赵父大吃一惊,连忙问是怎么回事。

赵涵吞吞吐吐说:“他人挺好的,对我也不错,但是他心理有问题,不能那个……可能要不了孩子,以后怎么和他过啊!……我考虑再三,还是决定和他分开!”

赵父赵母听得一齐愣了神,但听懂了女儿的意思,为防止缔结有名无实的婚姻,最后他们同意女儿的决定。

2016年7月,杨某向赵涵打来电话,想来南通接她回安义老家继续一起生活,但遭到拒绝。多次请求无果,杨某转而要求赵涵退还上述16.6万元款项,仍遭到拒绝。杨某将赵氏父女一起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裁定:10万“押金”本质上还是彩礼,应退还

法庭上,赵氏父女辩称,本案系原告自身原因导致婚姻不能进行,其有权没收“押金”,且“押金”也不属于彩礼范畴,其可以不予退还。

经法庭询问,杨某亦认可其与赵涵一个月的同居期间,因自己心理障碍原因,双方未发生实质性的男女关系。

崇川法院审理认为,案涉10万元的“押金”、4万元的“金子钱”、2万元的“衣服钱”和6000元的“见面礼”是同时给付,不管具体称谓如何,均是杨某依据当地风俗,给赵涵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款项,目的明确用于将来缔结婚姻和以财产作保证,其性质均应属于彩礼。原告因为心理障碍在与赵涵同居期间未能进行正常性行为,赵涵及其家庭出于防止缔结有名无实的婚姻角度考虑,拒绝二人继续交往本身无可厚非,但按照当地风俗,“押金”主要起到保证男方不悔婚的作用,而本案中毕竟是女方提出结束人身关系,故女方原则上应当返还“押金”,考虑到双方已经同居一段时间,遂酌情判令赵氏父女退还原告杨某10万元“押金”、2万元“衣服钱”及价值3万元的黄金首饰。

赵氏父女坚持认为,“押金”不应退还,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试婚”一个月分手,能否要求女方退还“押金”?

结婚条件未成就,一方可要求返还彩礼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案涉10万元“押金”是否属于彩礼,被告是否应该退还?

对此,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曹璐介绍说,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由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本案中,所谓的“押金”只是一种民间通俗说法,并无法律依据,而且婚约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不能适用“押金”,且本案“押金”符合彩礼的特征,应属彩礼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曹璐介绍说,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本案中,原告与赵涵未能成婚,条件未能成就,原告可要求返还彩礼,但具体返还金额应结合当地风俗、何方提出结束人身关系、有无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财产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中,赵氏父女已将彩礼中的特定款项按照双方家庭之前的约定用于特定用途,购买了首饰,在返还彩礼时对于该部分款项应以实物代偿。同时,因双方存在短暂同居关系,对被告应返还的彩礼可酌情予以扣减,而赵父作为案涉彩礼的实际收受人,对案涉彩礼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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