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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怕猪队友!老板亲戚伪造公章 连累老板也要为借款买单

来源:中国日报    编审:    发布时间:2018-01-09 09:28:33

深圳市粤深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深钢公司”)的财务经理林丽君私刻公章,冒用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几百万元放贷,因无法偿还一审获刑二年四个月。基于上述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即该借款合同上粤深钢公司公章及吴某个人印章是林丽君冒用公司名义借款而伪造的。

深圳市粤深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深钢公司”)的财务经理林丽君私刻公章,冒用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几百万元放贷,因无法偿还一审获刑二年四个月。

宝安法院在审理这宗民间借贷纠纷案时,一审判决林丽君偿还借款。原告方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林丽君和粤深钢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有亲戚关系,双方长期有业务往来,构成表见代理,粤深钢公司和吴某应承担还款责任。这笔欠账,是否有粤深钢公司的份,成为庭审焦点。近日,深圳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宝安法院之前作出的一审判决,判令法定代表人吴某、粤深钢公司、林丽君偿还借款13798600元及利息。

财务经理伪造公司印章 向第三方借巨款放贷

2013年底,粤深钢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突然收到了一份法院传票,方才得知,其公司财务经理林丽君于2012年7月以公司名义向深圳市汇安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安达公司”)借款532万元,并私自挪用以借贷给他人,后林丽君陆续向汇安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及其指定账户还款145万元。

2013年9月,在邹某等人催促还款时,林丽君为掩盖挪用资金事实,伪造了粤深钢公司的公章及吴某个人印章,与邹某的丈夫邹某锋等人补签了《借款合同》,写明粤深钢公司及林丽君的借款本金和滞纳金等累计为1379.86万元。

同年11月,因向林丽君借款的人潜逃,林丽君无钱偿还巨额欠款而逃匿。邹某锋等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粤深钢公司、吴某、林丽君归还借款本金137986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

一审认定公章系伪造 应由财务经理承担民事赔偿

事发后,经司法鉴定,该借款合同上落款处借款人粤深钢公司的公章和吴某个人印章均为伪造。林丽君辩称,采取逃避的态度没有及时还款是因为向自己借贷的人已潜逃,没有能力偿还,后来自己想通了自己所犯的错误自己要勇敢面对,所以到公安机关进行自首。宝安检察院提起公诉,宝安法院以林丽君犯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基于上述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即该借款合同上粤深钢公司公章及吴某个人印章是林丽君冒用公司名义借款而伪造的。根据一审庭审陈述,吴某表示:“粤深钢有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与汇安达公司做,但没有向汇安达借钱,林丽君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不知道林丽君向汇安达借钱的事情。”

宝安法院认为,邹某锋等人以《借款合同》主张与粤深钢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该公司尚欠其137986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林丽君尚欠邹某锋等人借款3865070元。该院于2016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林丽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65070元及利息。

二审认为构成表见代理 公司老板也要为借款买单

对于一审判决,邹某等人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即使刑事案件认定为林丽君个人借款,但在民事上构成表见代理,应由粤深钢公司和吴某来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林丽君身为粤深钢公司财务经理,和吴某有亲戚关系,且长期与上诉人有业务往来,这些明显构成表见代理。

粤深钢公司一方认为,涉案《借款合同》上吴某的私章、粤深钢公司的公章都是伪造的,上诉人要求按照《借款合同》认定双方债务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多次调查,上诉人不能确认其支付给被上诉人的借款金额和汇票贴现金额的构成,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深圳中院审理认为,吴某、粤深钢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邹某锋等存在与林丽君串通的情形,或其明知林丽君在代表粤深钢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系没有代理权或超出代理权的,更无证据证明其明知林丽君在《借款合同》上使用了伪造的公章和个人印章,林丽君代表粤深钢公司、吴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对于三被上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循其他途径解决。深圳中院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记者 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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