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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勤技术回复科创板三轮问询 主要关注科创板定位等问题

来源:资本邦    发布时间:2021-12-06 15:17:20

综上所述,与其他ODM公司相比,发行人的优势在于较早的进入了笔记本电脑、智能穿戴、AIoT设备等领域,产品线涵盖的智能硬件种类较为丰富。基于不同品类智能硬件产品的技术积累和公司为促进不同品类间类似技术相互交流成立的技术委员会机制,发行人较同行业公司具有更强的跨品类技术扩展能力。就具体某一产品的技术指标或功能实现而言,公司产品也具有一定的产品能、实现时间、实现成本等优势,可以为消费者带来更好的使用体验。

关于虚拟股权,根据问询回复,2005年至2020年7月期间,创始股东主导实施了对员工的虚拟股权激励,获授员工享有分红和股份增值权益。2017年6月、2020年8月,相关员工通过认购员工持股台份额然后增资发行人的方式进行显名登记。虚拟股权涉及激励对象511人,其中目前已离职退股人员为188人,访谈覆盖率20.25%。对于前述虚拟股以及实股认购款,均由创始股东账户或其指定账户收取。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进一步补充说明:(1)虚拟股权的来源、主要种类、相关协议的主要约定内容、规范过程,员工认购、创始股东回购相关股权以及分红的资金来源情况,结合前述事项分析虚拟股权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属,相关设置的合法合规以及是否涉及股票变相发行;(2)结合历史上存在的人力资源出资、虚拟股权等事项,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如有,请说明是否对实控人和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权属清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虚拟股权激励对象是否均为发行人员工,如否,请说明原因以及是否涉及利益输送;(4)前述实股认购款由创始股东账户或其指定账户收取的原因、合理;(5)股份支付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

华勤技术回复称,根据上述,虚拟股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未有明确规定,不属于《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权或股份,虚拟股的获授对象并非公司股东,无需办理工商登记,亦不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享有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虚拟股的授予及回购也不影响公司股东及股本结构。公司的虚拟股激励仅是创始股东与有关激励对象之间关于分享公司分红、权益增值等经济收益的一种内部合约安排。

根据有关虚拟股激励协议,公司及创始股东制定的《员工持股办法》等管理制度,并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等与激励人员访谈,公司虚拟股激励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激励对象系真实自愿参与创始股东主导的虚拟股激励计划,亦秉持“入股自愿、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与创始人邱文生签署有关激励协议。据此,公司虚拟股设置及实施系民事主体之间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违反其时适用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发行人虚拟股激励的规范过程中,员工持股台的设立、出资及财产份额变动,以及员工持股台向公司的出资已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另如上述,创始股东主导实施的虚拟股激励不属于股票发行或变相发行,具体理由如下:

1、虚拟股为创始股东授予激励对象,并据此享有公司相应分红等经济收益的依据,不属于《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公司股权/股份或证券,且授予员工虚拟股的目的主要为激励公司在职员工,并基于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属于《证券法》第九条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或采取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非公开发行的情况;

2、创始股东实施的虚拟股激励计划具有授予、归属、回购等管理机制,虚拟股的认购、回购不涉及公司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的变动,虚拟股及其涉及的认购、回购资金由创始股东进行闭环管理,有关认购款项未支付予公司银行账户,据此,创始股东授予员工虚拟股进行激励不属于公司的股份发行或变相发行,不适用《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股份或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虚拟股设置合规等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与上海市市监局登记注册处的工作人员现场访谈,工商部门工作人员确认,授予员工的虚拟股在落实至工商登记前,不属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无需履行工商登记备案程序。根据公司及其各员工持股台的工商、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公司及其创始股东的确认,并通过上海市金融工作局、上海市证监局、上海市市监局等网站公开检索,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创始股东均不存在因历史上实施的虚拟股激励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公司历史上虚拟股设置未违反其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虚拟股的规范已履行必要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虚拟股激励不涉及公司股份发行或变相发行。

公司设立时35%的人力资本作价出资明确归属于实际控制人邱文生,并经全体股东确认且履行了工商登记程序,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关于,邱文生于2007年以个人资金替换人力资本瑕疵出资,根据以上,邱文生已于2007年以个人资金替换原有人力资本出资,不存在代他人向公司出资或代他人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特殊利益安排。虽此次邱文生在替换出资过程中存在先自公司拆借资金进行出资替换,而后再向公司偿还的情形,

但鉴于:(1)邱文生替换出资及其资金拆借行为已经公司当时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且邱文生当年已将有关拆借资金偿还予公司,各股东确认未因此形成直接或间接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也未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2)该次替换出资及其后发行人实施的系列增资及相应股东出资事项已经验资机构审验,确认发行人现有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一致,不存在有关股东虚假出资情况的说明;(3)邱文生亦确认未因此受到工商主管部门的处罚。因此,该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此外,315万元的初始人力资本出资的认缴出资人、最终的实际出资人均为邱文生,且上述人力资本出资及其替换经彼时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履行了工商登记手续,该等股权自始至终归属于邱文生,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经邱文生等创始人确认,该等人力资本出资及替换亦不存在特殊利益安排。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因人力资本出资瑕疵产生法律诉讼等纠纷的风险较小,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专项承诺,该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根据公司虚拟股激励协议,并经创始股东确认,创始股东主导实施的虚拟股激励计划主要面向公司的核心员工或中高层员工实施,期间由于个别员工出于个人职业发展与规划等原因,存在自公司离职创业、入职创始股东投资或发行人参股的关联企业,如上海酷宇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唯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班在(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4月注销)等之后,经与创始股东协商全部或部分保留在公司享有的虚拟股激励权益的情况。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涉及激励对象6名,折算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2.56%,持股比例较低。

创始股东确认,当时部分员工出于个人职业规划等原因有意离职创业或入职有关关联企业任职,鉴于有关员工入职公司时间较早,曾于公司初创及早期发展阶段作出相应贡献,为支持员工创业,亦为公司探索或培育未来的业务机会和拓展业务发展方向等目的,在少量员工离职创业或入职公司关联方等之后继续享有虚拟股激励权益的情况,针对该等人员实施的虚拟股激励不存在任何利益输送。

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与该6名激励对象访谈并查阅其出具的书面确认,该等激励对象确认与发行人及其创始股东、主要客户、供应商等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且历史上持有的虚拟股及现持有的公司员工持股台出资额/财产份额均系个人真实持有,不存在纠纷、潜在纠纷,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该等激励对象与发行人及其创始股东之间也不存在未结清的债权债务或争议、纠纷。(陈蒙蒙)

关键词: 华勤技术 科创板 三轮问询 主要关注 科创板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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