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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政策解答

来源:瓦房网 编审:李艳 发布时间:2016-11-19 12:0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登录“中国瓦房店”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
  • 主持人: 今天,我们邀请到市房管办征收科的王政鸿科长做客本期访谈,就《瓦房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问题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 嘉宾: 广大网友大家好!市政府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于2015年5月28日制发了《瓦房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瓦政发[2015]38号)。
  • 主持人: 征收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是什么?
  • 嘉宾: 以被搬迁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含装修费)作为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未达到邻近地段普通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的(三个以上楼盘),按该征收项目邻近地段普通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计算(销售平均价格:指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该地段前三个月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原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按48平方米计算,增加面积部分的补偿标准为货币补偿价格每平方米减去280元。
  • 主持人: 相关补助费标准是什么?
  • 嘉宾: 搬家费每户(指有合法证、照房屋)2000元。
    临时安置费标准:
    1、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原住房建筑面积给予每户每月15元/平方米补助,补助费不足700元/户/月的,按700元/户/月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户/月。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电话迁移费、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按相应规定支付。
        4、个人有偿安装的煤气设施费用据实返还。
  • 主持人: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内容是什么?
  • 嘉宾: (一)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1)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原房屋面积给予安置,原房屋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补偿。
    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不动产设施补偿。
    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或根据经营者近3年缴纳税费额度核定补偿金额。
    5、其他依法应当给予的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征收时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因征收房屋实际造成的停产停业直接的损失。
    (三)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费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补偿款发放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进行补偿款发放,协商不成或未协商的,补偿款暂不发放。
  • 主持人: 搬迁奖励的标准是什么?
  • 嘉宾: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不超过20000元的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集体(楼房以栋为单位,瓦平房以不少于20户为单位)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10000元的搬迁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另奖励20000元。
  • 主持人: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将怎样处理?
  • 嘉宾: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不明确或被征收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拟定补偿决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主持人:
     好的,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感谢嘉宾的解答和广大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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