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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主要问题解答

来源:瓦房网 编审:李艳 发布时间:2016-11-19 12:11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登录“中国瓦房店”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
  • 主持人:今天我们邀请到市农发局政经科科长厉秉政做客本期访谈,围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主要问题这一主题与广大市民在线交流。
  • 嘉宾: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有机会通过这个平台与大家进行在线交流。
     
  • 主持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 嘉宾: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实现“四相符”和“五到户”,即: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相符;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 、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
  • 主持人:为什么要进行确权登记?
  • 嘉宾:根据《物权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 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主要目的是:依法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 主持人:二轮承包后农户分户登记如何办理?
  • 嘉宾:对家庭内部因分家、离婚等需分户的,本着自愿的原则,分户家庭签订分户协议,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报发包方同意后,进行分户登记。
  • 主持人:如何对户口注销的农户进行土地处理?
  • 嘉宾: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二轮承包后该户人口全部死亡,其承包地归村作为机动地,已经流转的,现承包人应当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其他方式承包合同;一户中,部分死亡和户口转到设区的市,按原承包户登记,如户主死亡或其他变动,且应是有承包权利的人,由家庭推荐新户主。承包户中分地人口全部转到设区的市,其承包地归村作为机动地。
  • 主持人:户口变动的农户如何处理?
  • 嘉宾: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二轮承包后,在承包期中户口变动(全户转设区市的除外),仍然要登记在原承包户。
  • 主持人:农村夫妇离婚后再婚的,土地如何处理?
  • 嘉宾: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30条规定,离婚后再婚的,其户口已迁出本居住地又在新居住地的分得了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收回原承包地;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分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地外,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进行登记。承包期内,夫妻离婚,双方办理了户口分割手续,要求分割承包地的,只要一方户口未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准许办理承包地分割手续,发包方按分割后的承包地进行登记。
  • 主持人:如何对承包地共有人进行确定?
  • 嘉宾:农村土地以家庭(户)为单位,共有人以二轮承包期初人口加上新增人口的家庭全部人员。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 主持人:因土地撂荒错签合同,如何处理?
  • 嘉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对农户抛荒问题的处理原则是: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已经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耕种,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原有耕地”。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民长期外出,土地撂荒,村干部将土地指定给其他农户耕种,2004年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将土地填入现种地户,原承包户要求按二轮土地承包土地登记的,应登记在原承包户,但需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
  • 主持人:因土地流转错签合同如何处理?
  • 嘉宾: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第1 款规定:“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轮土地承包后,原承包户将土地已流转给现承包户,2004年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时,将该土地填入现耕种户,原承包户要求按二轮土地承包登记的,应登记在原承包户上。但需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变更合同,并公示。 
  • 主持人:承包地里自建农房或出让给他人建农房的,如何处理?
  • 嘉宾:对符合法律规定,并办理了相关耕地转用手续的,应当在该承包合同中予以扣除,按剩余面积登记,注明原因。 
  • 主持人:对开荒地问题的确定是怎么规定的?
  • 嘉宾:围绕原承包地四至内开荒,登记在原承包户,注明原因。在四至外和集体四荒地上开垦地块,登记为集体机动地,注明原因。
  • 主持人:对农村菜地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 嘉宾: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并入的,按承包地办理,未并入的菜地,不进行登记,但要进行测量,并注明原因。
  • 主持人:对机动地是怎么确定的?
  • 嘉宾:村集体的机动地登记在村集体名义下。
  • 主持人:退耕还林问题。
  • 嘉宾: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第367号)第15条和《辽宁省农委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辽农经〔2013〕215号)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耕地转用手续的,在承包面积中予以扣除,并标注减少原因。林业部门不登记的,农业部门可予以登记,退耕还林的承包地暂登记给原承包户;一户中部分退耕还林的,在登记时要分别注明退耕还林面积和剩余面积,注明原因。
  • 主持人:对土地流转后边界已打乱的问题如何确定?
  • 嘉宾: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对土地整治、土地流转后实行规模经营等原因,导致原承包地“四至”界限被打乱的,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可采取“确地、确股”按比例分摊等办法确权到户,暂不确定承包地的四至界限。按现在大地块边界填写,面积按照分户填写,名称统一为大地块的名称。
  • 主持人:对无法复耕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 嘉宾:因征地,兴办公益事业,自然灾害等造成无法复耕的土地,村里要召开“两会”履行程序,达成一致意见后,村级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报告,申请核减面积,经批准后,在原承包地进行扣减之后登记。没批准手续暂缓登记。农户非法取石、取土,违章乱建等造成承包地毁坏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发包方有权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暂不登记,如复耕后按实际面积进行登记;确定无法复耕的,责令当事人完善相关手续,按相关规定核减面积,剩余面积进行登记,注明原因。
  • 主持人:对承包土地建设施农业的,面积如何确定?
  • 嘉宾:凡在二轮承包土地上建有大棚、畜牧小区、栽树等,按原承包面积登记。
  • 主持人: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如何确定的?
  • 嘉宾: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的相关规定,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
  • 主持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问题?
  • 嘉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
  • 主持人:土地确权的基础是什么?
  • 嘉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土地确权应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
    二轮土地承包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对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一致。
  • 主持人:实测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有出入的如何填写?
  • 嘉宾: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对二轮合同面积因地块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要在登记簿“承包地块情况”的“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栏内予以注明;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经营权证书填写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
  • 主持人:以前个别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如何确权? 
  • 嘉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工作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 主持人:集体所有权有争议的土地,如何确权?
  • 嘉宾: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以国土部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为依据,先由国土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 主持人: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确权?
  • 嘉宾: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相关规定,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工作实施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 主持人:土地经统一规划整理的,如何确权?
  • 嘉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让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土地,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重新丈量分配,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面积和四至后进行登记,同时不得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 主持人:合并村民小组的如何确权?
  • 嘉宾:村民小组合并前各小组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可根据合并前村民小组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合村并居的参照此规定。
  • 主持人: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土地的如何确权?
  • 嘉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户应对所占用的土地设施进行恢复,不能恢复的零星地块仍由原农户暂时耕种管理。
  • 主持人: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块如何确权?
  • 嘉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以外新增加的地块,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二轮延包时,村组干部和分地代表等人员留给自己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 主持人: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用的,如何确权? 
  • 嘉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际测量面积确权登记颁证。
  • 主持人:外出务工人员土地如何确权? 
  • 嘉宾: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为由而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土地承包状况,按现有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当事农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无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其土地暂由集体作为机动地代为管理。
  • 主持人: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等人员户口已经迁出,是否继续列为承包家庭的成员?
  • 嘉宾: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户中个别人员的变化不影响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参加土地二轮延包及延包后的上述人员,是否列为家庭成员由承包户家庭决定。
  • 主持人:农业户口家庭迁入城镇居住的,如何确权? 
  • 嘉宾: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如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 主持人:承包户人口数量增减要求增减承包地的,如何确权?
  • 嘉宾: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农户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方,农户家庭的户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农户家庭的户主代表家庭同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后,每一个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员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在承包期内,不能因为家庭成员的增减变化(婚丧嫁娶、添丁增口等),影响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和承包土地的稳定。同样,也不能因为土地承包家庭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调整承包土地的数量。
    第三,这次是对农户家庭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进一步确权登记颁证,不是也不能在农村进行集体土地的重新调整和分配。
  • 主持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 嘉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土地经过调整需新签订合同的,时间从新签订之日起到本轮承包期结束,到期时间统一填写为2027年12月31日。
  • 主持人:指界人确定和现场指界是如何规定的?
  • 嘉宾:
    承包地块调查的指界人包括发包方指界人、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地块或地物指界人。在确定指界人时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权利人的代理人。代理人进行指界时,应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书和委托书。
    (二)发包方指界人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三)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承包地块指界人按以下原则确定:
    1.指界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家庭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方代表或代理人;
    3.其他方式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单位法人代表、承包方本人或其代理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指界时,应出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书。
  • 主持人:“磨犁地”、“树影地”,如何登记?
  • 嘉宾:二轮延包时因预留给农户的“磨犁地”、“树影地”现造成农户承包土地实测面积比合同面积增加的,按实测面积予以登记,并标注其形成的原因。
  • 主持人:证、账、地不相符的,如何处理?
  • 嘉宾:在坚持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关系、承包地块及“四至”界限不变的前提下,对记载错误的按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和完善,做到账证、账地相符。
  • 主持人:合同面积与实测面积差距明显较大的,如何处理?
  • 嘉宾:农户实际耕种的承包地面积明显超过二轮延包时合同面积,参照本村 (组)人均面积予以修正。按照修正面积予以登记,多余面积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台账上。
  • 主持人:自留地如何确权?
  • 嘉宾:凡已纳入承包地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确权登记,目前未纳入承包地的,本次一并纳入确权登记(对属于《宪法》规定范围内的自留地,各地区应当组织对自留地进行测量,并明确标注,但不得违法强行收回)。
  • 主持人:二轮土地延包遗留问题如何确权登记? 
  • 嘉宾: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对依法调整的承包地,尚未完善承包手续的,集体经济组织要与承包户补充完善承包手续;没有土地台账的村或组,将本村组本次工作小组对农户承包地块的丈量结果,作为最终成果,建立土地台账,完善二轮承包合同;承包地块、面积不明确或合同、证书未到户的,要落实到户;人为因素造成错填、错登的,核实确认后,予以完善。
  • 主持人:农户采取不同流转方式,如何登记?
  • 嘉宾:依据《辽宁省农委 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农经〔2015〕280号)文件第二项第11条要求,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的,该承包地登记在原承包方名下。原承包方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并且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经当事人(如果代表人为夫妻双方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可以登记在现承包人名下。
  • 主持人:农户房前屋后的院田地(院套地)如何确权?
  • 嘉宾:依据《辽宁省农委 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农经〔2015〕280号)文件第一项第4条要求,发包方已将其计入土地台账,或者记录在承包合同内的,应当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未计入土地台账或者承包合同的,且超过该户宅基地登记面积的耕地,确权给集体。
  • 主持人:村级五保户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 嘉宾: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院外五保户的土地由本户经营的,予以登记,但今后土地如果流转必须经发包方同意,不能签订长期流转协议;院内“五保户”的承包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在充分尊重承包人意愿的基础上,予以妥善处置。如“五保户”自愿交回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承包地;“五保户”不愿交回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承包地。已经流转的如经原发包方和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的,现承包人应当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其他方式承包合同。
  • 主持人:土地确权登记费用有何规定?
  • 嘉宾: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201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列支,禁止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 主持人:
    好的,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感谢嘉宾的解答和广大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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