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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问题解读

来源:瓦房网 编审:李艳 发布时间:2016-11-19 12:08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登录“中国瓦房店”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
  • 主持人: 今天我们邀请到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主任刘宝臣做客本期访谈,围绕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主题与广大市民在线交流。
  • 主持人: 什么是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 嘉宾: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 主持人: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是指哪个部门?
  • 嘉宾: 市级以上的是指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瓦房店来说,是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和处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 主持人: 群众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 嘉宾:
     两种方式,一种是来访,即投诉举报人亲自到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瓦房店市新华路15号)现场反映问题;第二种是来电,投诉举报人可以拨打12331辽宁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和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拨打我局投诉举报中心电话85610315和85617777-1052进行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中心接到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后,根据反映问题的具体内容,分派给相关业务科室承办。
  • 主持人: 投诉举报人进行投诉举报时应提供哪些要素?
  • 嘉宾: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我们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我们也予以尊重。
  • 主持人: 《办法》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受理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 嘉宾:
     凡符合《办法》第二条即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予受理。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 主持人: 《办法》关于受理时限有哪些规定?
  • 嘉宾: 《办法》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未按上述规定告知的,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为受理。
  • 主持人: 《办法》规定的重要投诉举报有哪些?
  • 嘉宾:
     《办法》规定,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
     
      (一)声称已致人死亡、严重伤残、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二)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或者药源性安全隐患的;
     
      (三)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
     
      (五)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
  • 主持人: 《办法》关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办理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 嘉宾:
     《办法》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
     
      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下列时间不计算在投诉举报办理期限内:
     
      (一)确定管辖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所需时间;
     
      (二)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办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因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者论证所需时间;
     
      (三)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
     
      特别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报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将延期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向其转办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
     
      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咨询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其正在办理。
  • 主持人: 《办法》关于投诉举报机构和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工作准则有哪些规定?
  • 嘉宾:
     《办法》规定,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投诉举报登记、受理、处理、跟踪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
     
      (三)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禁将投诉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及与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四)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不得泄露被投诉举报对象的信息。
  • 主持人: 《办法》对投诉举报人依法维权有哪些特别规定?
  • 嘉宾: 《办法》规定,投诉举报人反映情况及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投诉举报人应当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干扰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正常工作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主持人: 刘主任的解读让我们了解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相关内容,那么,适逢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瓦房店市民通过什么方式反映其他消费纠纷呢?
  • 嘉宾: 仍然可以拨打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电话85610315或85617777-1052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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