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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二孩相关政策问题解读

来源:瓦房网 编审:李艳 发布时间:2016-11-19 12:0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登陆“中国瓦房店”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
  • 主持人: 今天我们邀请到瓦房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基层指导科王世春做客本期访谈,围绕全面二孩政策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次修正案这一主题,与广大市民在线交流。
  • 主持人: 我省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 嘉宾: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我省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 主持人: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次修正案于2016年3月23日正式生效,该修正案对夫妻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 嘉宾: 一是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是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
    四是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主持人: 生育两个孩子还需要审批吗?
  • 嘉宾: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对于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实行审批制度。
  • 主持人: 怎么进行生育登记?
  • 嘉宾: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实行免费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不实行审批,在生育前或生育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主动办理生育登记。
  • 主持人: 怎么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 嘉宾: 符合《条例》修正案第一、二、三、四项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
  • 主持人: 以后还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 嘉宾: 今后是否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分三种情形:
    一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仍可以按照《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
    二是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可以向夫妻一方现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补领新证,补领新证不受2016年6月30日的时间限制。
    三是对子女在两孩政策实施后(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不再纳入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范围。
  • 主持人:  好的,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感谢嘉宾的解答和广大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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